广东再先试行量刑规范化 体现法官量刑心理过程(3)——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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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再先试行量刑规范化 体现法官量刑心理过程(3)

2010年10月17日 17:07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拒不认罪者

  量刑不辩论

  查明定罪和量刑事实后,才有量刑辩论的基础

  对于广东积极尝试的量刑程序改革,社会各界给予了普遍的肯定。中山大学诉讼法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杨建广教授给予了高度评价,认为改革意义非常重大,不仅保护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而且将辩护方、被告人甚至被害人的量刑意见权也纳入其中,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了控辩均衡,实现了量刑的标准化、科学化和公开化。

  但对于量刑辩论,社会也出现了一些不同的声音。“量刑程序作为新生事物,在刚开始试行时,有不同意见是很正常的。”洪适权坦言。

  有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量刑是法官裁量的应有之义,而由检察机关提起量刑建议有越俎代庖的嫌疑。对此,陈小飞回应说,公诉权在本质上是一种追诉请求权,其核心内容是向法庭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并要求法庭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因此,定罪建议权与量刑建议权应当是公诉权的相互关联的两个方面。而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不会影响法官对量刑问题的决定权,整个量刑程序是在法庭主导下,控辩双方共同参与的一项制度安排。

  徐松林则提出,对于被告人没有聘请辩护人的情况下,如何做到控辩双方实现平衡“对抗”也是制度难题。对此,广东高院一份调研报告显示,全省刑事案件的辩护率并不高,其中基层法院的比例大概仅为10%。单纯凭被告人如何应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并提出针对性的回应与反驳?这也从某种意义上影响了量刑辩论程序的开展。

  对此,广东高院采取了这样的措施:在量刑建议权行使主体上力求公平。即控辩双方、被告人本人均有权提出量刑建议;在程序上进行完善,《意见》第七条还规定,“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书随同起诉书副本一并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这样的话,被告人就可以提前知晓自己可能被判处的刑种、刑期、判刑理由等,可以提出针对性的反驳意见,辩护权利更加得到充分施展;充分尊重各方意见,包括被害人的看法也有机会得到充分表达。

  洪适权表示,随同起诉书送达的《量刑建议书》只是在针对公诉机关一方查明的公诉事实的基础上,基于保护被告人人权,方便其对可能存在的诉讼风险有预判,而这与庭审量刑辩论中的建议具有天壤之别。量刑程序改革的核心是在法庭查明定罪和量刑事实,此时才具有辩论的基础。《意见》因此也将“被告人拒不认罪的案件”直接排除在量刑程序改革的范畴。

  广东省政协委员、省律师协会联络委主任刘涛律师也表示了他的担忧,如何正确处理好量刑规范化和法官自由裁量权之间的关系?司法权威的核心是法官的独立判断权,而一旦量刑过于精细化,就会与纷繁复杂的社会不相适应。

  “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审判程序改革毕竟是先试先行,肯定有我们考虑不到的地方,肯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这都需要我们在接下来的工作中,积极推进试行工作,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及时总结经验,适时修改完善指导意见。其中,公检法司各部门共同推动是深化改革的关键,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则是改革成功的基础。”洪适权表示。(鲁钇山 黄亮 林劲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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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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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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