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日公布《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及其说明全文,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送审稿规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责令责任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
(本报昨日报道)
今年4月,新的《国家赔偿法》历经争议终获修正并通过,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实施。与其几乎同时施行十五年之久的配套行政法规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其修改自然也被提上议事日程。此番公布的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即是其修改后的新面目,只是名称上略有变化。
同样,由此而获广泛关注的“国家赔偿费用拟向责任人追偿制度”,亦不是此条例中才新推出的,而实际上是对 《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中相关条款的补充、细化、完善和延续。它之所以引发舆论热情,只是因为十多年来,尽管法有明文规定,在现实的实践当中,人们却很少听闻有类似的追偿案例。这也是“国家赔偿”如今已是深入人心,而向责任人追偿制度则一直“沉睡”、尚很少为人知悉的根本原因。
与旧办法相比,正在征求公众意见的新条例,有了相当明显的细化和进步,比如在对赔偿费用的范围、申请、审核、支付等方面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其可操作性较以前大大增强。其中,对于向责任人追偿的相关条款的完善,最引人注目之处,则是清晰定出追偿数额标准,即“赔50%-100%,最高不超两年基本工资”等,可谓已是非常具体。
但新条例看来也就此止步,涉及追偿条款的第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在作出主要是如上规定之外,并未容纳进更多的内容。比如对具体人员放弃追偿责任的赔偿义务机关,该如何追责?《国家赔偿法》中的追偿条款十数年来几被架空,固然与没有具体标准有着莫大关系,但作出赔偿的行政或司法机关,对相关涉案人员有意无意地放纵甚或保护,亦是另一主因。以往公众所能见到的追责,大都只是舆情汹涌之下不得不为之的敷衍。既如此,若再无任何法律责任的追究,谁能保证新条例实施后,相关单位不会再睁只眼闭只眼?国家赔偿反正都是国家、实质是纳税人埋单,何不落个顺水人情。
再比如若是公务人员因不得已执行上级命令而导致的国家赔偿案,其纵然具备“故意或重大过失”这一前提条件,能否被确定为被追偿人?这不是没有先例。不久前的赵作海案,其公诉人接受记者采访时不就坦承自己有责任,而责任在于“地位卑微,顶不住”吗?还有,假如被追偿人已调离本单位,又该如何操作?如此种种,为人所担心疑虑的问题尚可罗列许多,这些理应都为新条例所须涉及和涵盖。
新条例既在征求意见当中,条款设计就应当而且能够做到尽可能周全。否则,在将来的操作实践当中,它将不可避免地面临诸多困境,既于责任人难以起到惩戒作用,无法达致权责的统一,最坏的可能,更是或将重蹈法规被架空的覆辙。
本报评论员 王太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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