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法治新闻

北京日报:坐牢补偿费,不离不弃的期权腐败

2010年11月04日 14:26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据媒体报道,近日,记者在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调查时发现,一些贪腐官员在刑满释放后,竟“意外”地收到了原行贿人送来的“坐牢补偿费”,而且数目不菲。

  腐败被定义为一种寻租活动,也就是一种钱权的交易。受贿人看重的是请托人的钱财,行贿者看重的则是官员手中的权力。然而,“坐牢补偿费”的出现打破了这一规律。行贿者对于刚刚出狱、无职无权的贪腐官员不离不弃,甚至主动送钱上门,表面看来似乎是重情重义的体现,实则是履行曾经的“合约”,兑现曾经的交易。

  随着反腐力度的不断增加,一种“期权腐败”引起了人们的重视,领导干部在位时,利用手中权力,以各种手段为他人谋取利益,“回报”并不立竿见影,而是根据私下“协议”,待其退休或离职后才以各种形式兑现。因与期货交易异曲同工,故此得名。由此可见,腐败交易不再是“一手交钱一手办事”的“一锤子买卖”,很多腐败从现货交易转变为期货交易,“坐牢补偿费”就是其变种之一,官员在为行贿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时候并不急于收取贿赂,而是等到风声过去,甚至坐牢归来之后,再收取之前“应得”的报酬。有些腐败分子为了逃避法律的惩戒,甚至故意为之。

  有人或许会说,既然这笔交易本来就是上不得台面的“恶债”,行贿人为何不赖掉,还主动送上门来。这是因为,钱权交易也有自己的运行规则,那就是“替人消灾拿人钱财”,行贿人如果“违约”,辜负的不仅是一两个贪官,还会降低自己的“信誉”,在圈子里的名声坏了,以后再进行新的钱权交易就困难了。况且,有些出狱的官员虽然官职不再,但是仍然掌握着一定的人脉资源,还拥有一定的办事能力。行贿人付出“坐牢补偿费”,还是想对这些人进行再利用,是新一轮的行贿。

  针对这种手法越发隐秘的期权腐败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

  为了防止在这种事后交易中,行受贿当事人双方以个人感情或是内疚补偿为受贿行为辩解,第10条对这种行为的认定,没有要求行贿人和受贿人对于离职后收受他人贿赂行为有明确的约定行为,也没有明确此约定是在离职前还是离职后,因为该行为的性质不因有无明确约定而改变。因此,如果能够证明“坐牢补偿费”与之前的受贿行为存在某种关联,则收受“坐牢补偿费”的官员就应受到法律惩处。

  “坐牢补偿费”的出现还折射出另一个问题,那就是对行贿人的打击力度还需加强。在司法实践中,出于打击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的考虑,往往是重受贿轻行贿。再加上立法上的不完善、取证难,以及人们从心理上对行贿者存有同情等因素,使得行贿者有恃无恐,甚至把行贿当作一种风险最小、成本最低、利润最大的达到目的的手段,这也是行贿人在确保自身人身和财产安全之后,还有能力去再行贿出狱贪官的重要原因。

  “坐牢补偿费”虽然只在少数地区存在,但其具有很强的负面示范效应和恶劣的社会影响,建议有关部门在重视受贿人的打击和量刑的同时,还应做好对罪犯出狱情况的跟踪监督工作。同时加大查办严重行贿犯罪案件的力度,进一步增大行贿和受贿行为的犯罪成本。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 韩雪

参与互动(0)
【编辑:邓永胜】
    ----- 法治新闻精选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