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报:“坐牢补偿费”是对反腐败的挑战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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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晚报:“坐牢补偿费”是对反腐败的挑战

2010年10月22日 16:56 来源:新民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据检察日报报道,记者近日在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调查时发现,近年来,一些因收受贿赂落马的官员刑满释放后,竟“意外”地收到了原行贿人送来的巨额“坐牢补偿费”,有的甚至公开炫耀。这是对反腐败的公然挑战。

  听说过有的高官下台后被人高薪“返聘”的,听说过有的贪官狱中领工资的,但“坐牢补偿费”还真是新鲜。如此一来,贪官坐牢怎么看怎么有点儿像“带薪休假”了。由此,民众是不是可以做一个很简单的反向推理:连已经倒台的贪官、坐牢的贪官,都可以获得价值百万的“期权收益”,那些依然风光着的贪官们,又将会或正在获得怎样的“补偿”与回报?这种权贵同盟、投桃报李的腐败方式,是不是又让腐败有了新的发展阶段和“境界”,是不是更增加了我们反腐败的难度?显然,这才是公众对“坐牢补偿费”忧心忡忡的原因。

  那么,所谓“补偿”从何而来?腐败又是如何“期权”出来的?显然,这里面有着很大的权钱交易空间。坐牢的贪官和那些风光着的贪官,无非手里掌握着巨大的权力,一方面,可能在入狱之前,他们与行贿人已经进行了权钱的交易,当事人的确获利,心存感激,现在给予“补偿”。另一方面,可能贪官出狱后,依然有着丰厚的人脉资源和社会影响,原行贿人目光长远,继续“投资”以期将来继续获得“期权收益”。

  毫无疑问,“坐牢补偿费”是权钱交易的“续集”,无论是其基本特征,还是其本质,都符合行贿罪、受贿罪的特征。公共管理部门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让收到补偿费的贪官,理所当然地再次受到法规的制裁。除却法律法规上的“空白”,还有一个执法主体的问题,那就是对已经下台,已经脱离了“组织”关系的贪官来说,对于这种秋后又算账的“期权腐败”,应该由谁实施监督呢?纪委、老干部局,抑或其他?似乎都不妥。但无论是谁,总得有人管,而不能让其钻了法律法规和制度的空子。

  从根本上,要杜绝这种“坐牢补偿”式的新腐败,尚需多管齐下,多措并举。比如,应该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惩戒力度,让行贿者与受贿者一起受刑。比如,提高贪官的腐败成本,不能让其在短期内就可以将“期权”兑换和支取。比如,以缜密的管理逻辑和制度设计,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期权”产生的土壤和空间。

  “坐牢补偿费”这种腐败的新变种害莫大焉。这种“黑社会兄弟”式的行为,需要公共管理部门对症下药、主动应对,构建惩治和预防诸如“坐牢补偿费”等各种新变种的腐败方式,以“道高一丈”的管理智慧,让“魔高一尺”的贪官和行贿者无处遁逃。(石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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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尚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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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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