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反腐败力度的加大,一些官员因收受贿赂落马。然而,记者近日在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调查时,却发现了一种令人诧异的现象:一些贪腐官员在刑满释放后,竟“意外”地收到了原行贿人送来的巨额“坐牢补偿费”,有的甚至对此颇为得意、公开炫耀。
以“受贿罪”惩处罪犯,本来是想维护社会秩序,打击贪欲邪念和不当竞争,但半道上杀出个“补偿款”,把法律的威严抵消殆尽。如果从“性价比”上着眼,贪官若知道事后能有如此丰厚的回报,几年徒刑又有何惧?换句话说,如果受贿违法的实际成本非常之低,甚至是正收益、到了可以拿来炫耀的地步,法律的惩戒教育作用,就几乎微不足道,而一旦“坐牢补偿费”大行其道又被人津津乐道的时候,这种事情,就成了一个非常坏的样板,继而产生非常坏的负面作用。
可是,面对如此具有纵容、鼓励犯罪的行径,法律却显得束手无策。有观点认为,原受贿人因为犯罪服刑开除公职,不再是国家公职人员,也不能为原行贿人谋取利益,因此,其行为难以构成受贿罪。似乎这种“补偿”,纯粹成了个人之间的馈赠。在我看来,事前行贿也罢,事后补偿也罢,它都是来自一个源头——寻租权力或权力寻租,都和行贿受贿难脱关系。“补偿”纵容鼓励犯罪的作用也是无法掩盖的,如果套用一个流行的句式,那就是——“很坏很恶劣!”既然如此,法律就不能漠然置之,显示出羸弱的一面来。(雷钟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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