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胜利的意义不仅在于为20位农民工讨回公道,更在于使很多有争议的法律问题得到了肯定的答案
然而,防疫公司哪能如此轻易地服从仲裁裁决?!
8月4日,防疫公司向北京市东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不支付社会保险赔偿金,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不支付加班工资。同时表态:决不妥协,要将官司打到二审,看看曹家峰这些人耗不耗得起金钱和时间。
看到有的当事人开始泄气了,时福茂和马锋一方面及时疏导当事人的情绪,鼓励他们相信法律,一定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权;一方面抓紧时间,不辞辛苦地对庞杂的证据进行分门别类的整理,以形成有利的观点。
针对此案涉及的诸多法律难点,如两年以上的劳动保险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加班费的举证责任怎么分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时效怎么起算?加班费的诉讼时效何时起算?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何区别?等等,他们仔细核对每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整理出了一套长达300页的证据材料,最终用翔实的证据材料击败了防疫公司,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9月20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当庭作出判决,要求防疫公司支付曹家峰等人社会保险赔偿金、加班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各项损失579897.7元;10月15日,防疫公司将案款汇到法院账户;11月1日,律师账户收到了法院转交的案款,于是便有了本文开头农民工集体领款的那一幕。
应该说,此案已告结束。但在时福茂和马锋看来,此案的影响远远没有结束,因为在这一案件中,不仅劳动仲裁结果和法院判决总体都比较理想,为曹家峰等20位农民工讨回了公道,更重要的是,此案使很多有争议的法律问题得到了肯定的答案。
其一,社会保险的仲裁时效问题:只要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即使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依然支持劳动者的请求。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社会保险纠纷也属于劳动争议,其仲裁时效是否也应当受此规定的约束?”时福茂说,这是存在一定争议的,但此案中东城区法院明确支持了曹家峰等人关于社会保险的全部仲裁请求,将社会保险的仲裁时效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起算,再次证明:只要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即使超过一年仲裁时效,各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依然支持劳动者的请求。
其二,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时效问题:如果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仲裁时效应当从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间算起。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九十八条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以曹家峰为例,从入职之日起(2003年4月入职防疫公司),防疫公司就没有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上述规定,防疫公司应当支付曹家峰2008年2月1日到2008年12月31日的双倍工资差额。“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规定,曹家峰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仲裁时效应当截止于2009年12月31日。”时福茂说,这种法律衔接上的不严谨,导致了非法用人单位有空可钻,如防疫公司即以曹家峰2010年4月8日申请劳动仲裁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为由要求驳回。
“我们认为,2008年2月1日到2010年4月8日,防疫公司一直没有与曹家峰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仲裁时效应当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算起,即2010年4月8日。”时福茂同时认为,书面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关系的最全面最重要的证据,《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的规定,是为了强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而为解决劳动争议、保障劳动者权益提供充分有利的证据支持。如果片面理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必将架空《劳动合同法》八十二条,既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也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可喜的是,东城区法院肯定了时福茂的观点,要求防疫公司支付曹家峰2008年2月1日到2008年12月31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5300元。
参与互动(0) | 【编辑:马学玲】 |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