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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东转让隐名股份引官司 监管被指模糊不清(3)

2010年11月18日 11:2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天外飞来“工商资料”

  工商登记对于股东的认定有着很重要的作用。这个依据来自,对于隐名投资人与公司之间的关于股东身份的确认,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对江苏省高院关于中国电子进出口公司江苏公司于江苏省信息产业厅的股权纠纷一案的请示的答复》的解释,强调以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档案、股权证明作为裁判依据。

  此案中,苏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榆林中院提出上诉。该院于2009年12月中旬组织第一次听证,听证结束后,陈生荣等申请法院调取龙华公司档案。令人意料的是,龙华公司的档案竟然突然多出了一份有关刘某在龙华公司入股的记载资料。

  一审审理时,苏某代理人曾提交了龙华公司工商登记档案,刘某代理人和陈生荣代理人以及法院均认可了该档案,那时档案中并没有《神木县龙华公司股东及工商登记注册说明》(以下简称“说明”)。该说明提到刘某委托龙华公司董事长高忠厚持股的情况。

  龙华公司遂向神木县公安局报案,记者拿到的材料显示:该份说明一是没有形成时间;二是没有其他任何人或者公司的签字盖章,与档案中其他材料或有公司印签,或有公司有关人员签字严格区分;三是整册档案均已装订,唯有该份说明为活页;四是所有档案均有编号,唯此活页无编号;五是该说明记载公司其他股东的持股数与实际不符;六是记载的公司监事会主席与实际不符;七是该说明中对公司股东董事姓名错误。

  “我公司从来没有向工商局提供这份材料,有人故意在公司工商登记档案中添加变更股东材料,主观为我公司设置股东。”高忠厚告诉记者。

  神木县公安局侦破记录显示,刘某承认是其本人和高忠厚将说明放入工商局档案。但是,接受记者采访时高忠厚否定了上述说法:“我没有去工商局,我个人哪有资格来做这个事,刘某也没有资格,只有律师有资格可以调档。况且连监事会主席和董事的名字都错了,漏洞百出。”

  2010年5月12日,神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龙华公司档案中发现的《神木龙华煤焦电集团公司的股本及注册情况》无法查找来路,该件在我局登记注册中不起作用。曾任神木县县委书记的王斌对此事最为气愤。更令他费解的是,这样矛盾百出的证据,法院仍然调取和使用。

  陕西省政府法律顾问、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廉高波此前曾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说,“近两年,榆林关于矿产资源和土地的纠纷特别的多。”而且由于标的太大,法院审判的结果不停的反复,“在煤炭的利益里,司法模糊地带更容易出问题。”

  10月29日,榆林中院再次庭审,《中国新闻周刊》记者参加了庭审。庭审现场刘某代理人并不讳忌他们和法院的“关系”,当场表示,在过去的一年中,从榆林中院,到合议庭,到省高院的所有关于此案的意见他们都清楚,这让坐在庭审中旁听席上的人哗然。庭审结束之后《中国新闻周刊》记者试图去采访负责该案的法院相关人士,仍被拒绝。

  “《公司法》对隐名股东不是没有明确规定,而是根本就没有任何规定,是司法实务上的一个缺陷。”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师安宁对《中国新闻周刊》记者说,他认为,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的需要,隐名股东形式在经济生活中已经很常见,《公司法》再修订时对隐名股东制度应有所考虑。” ★本刊记者/庞清辉(发自陕西榆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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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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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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