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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详解婚姻法司法解释:配偶权利需更多考虑

2010年11月22日 13:45 来源:中国妇女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亲子鉴定等问题作了比较合理的规定,解决了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是司法经验的总结。”著名婚姻法学家巫昌祯11月18日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开门见山地说。

  在肯定《征求意见稿》的同时,巫昌祯提出了三点建议。

  《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这条规定欠考虑,保护第三者的利益多一些,弱化了配偶一方的权利。”巫昌祯说,此规定存在很大的漏洞,第三者会想尽办法把房产先划归到自己名下,而配偶出于保全婚姻的考虑,很可能不会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财产。

  巫昌祯建议,应原则上认定对第三者的财产性补偿无效,如果第三者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考虑。

  对于《征求意见稿》第12条规定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这条规定没有考虑配偶的权利。”巫昌祯说,“这一问题是可以避免的。”上海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在房屋过户时会询问卖方是否单身,如果单身,过户不成问题,如果已婚,需要出具配偶同意出售房屋的委托书;或者在《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共同署名;此外,还应广泛宣传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平等权利,提高社会认知度。

  对于《征求意见稿》中第19条规定的,“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人,应当是婚姻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夫妻双方都有该条规定的过错情节的,人民法院对任何一方当事人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均不予支持”。

  “但是,过错有大小。”巫昌祯说,考虑双方过错大小、过错情节,在财产上适当支持会更合理一些。

  “婚姻法司法解释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不要回避现实问题。”巫昌祯说,如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认定、婚内赔偿、通奸行为的损害赔偿、财产收入名目的细化等问题。此为,国外法律规定,配偶可以对第三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而依据我国法律,第三者不负担民事赔偿责任。

  上个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法律对通奸行为不再认定为违法行为。国际上大部分也取消了通奸罪。“我不主张恢复通奸罪,但是应从法律上遏制这种行为。”巫昌祯说。(本报记者 王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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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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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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