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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频遭警方跨省追捕 司法机关被指成掌权者工具

2010年12月02日 07:24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彭水诗案、稷山文案、高唐网案、王帅帖案、陕西徐梗荣跟帖诽谤案……这个名单还在不断地被拉长。因为发短信或发帖,近年来,被公安机关带走甚至遭遇跨省追捕现象,频频见诸媒体。

  类似的案件,大多以公权力机关撤案、道歉甚至相关人员受到处分而告终。然而,却仍然阻止不了历史的重复,情节基本相似的事件仍在不断发生。

  所能达成共识的是,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但为什么类似事件发生后,公权力基本往往置身于被指责的一方,他们启动的诽谤追责程序,经常被视为是错误的?

  人民网舆情监测室秘书长祝华新认为,在当前,公权力如何面对网民,是摆在党和政府面前的一个新问题。

  公权力插手下,诽谤罪由频频翻新

  祝华新说,从系列的类似案件可以看出,公权力面对网民和公众的质疑和批评时,表现得十分彪悍,抓捕理由从“敲诈”到“诽谤”再到“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等等,频频翻新。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青松认为,这些案件确实经历了一些变迁。从最早的情况来看,是基本不顾法律,只要公民的言论触怒了某些政府官员,就有可能遭受牢狱之灾。

  然而,随着媒体及社会舆论对类似事件的关注度越来越高,这类案件逐渐走向法律程序,尤其经常被当作诽谤案处理,而援引的法条,大多是《刑法》第246条。

  该法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但是,该法条也明确规定,“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所以此类案件一般属于自诉案。然而,在前些年发生的类似案件中,不仅经常没有自诉人,甚至连被认定的诽谤对象也不见得是自然人,有的是政府机关。像王帅案中,灵宝警方跨省抓捕的理由之一,就是认为王帅的帖子“严重损害了灵宝的形象”。

  这类案件往往因为程序上漏洞百出,且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因此,在媒体的曝光及舆论的压力下,经常能得到较好的纠正。像王帅案,当事人最终获得了国家赔偿,河南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秦玉海也在接受人民网的访谈中进行道歉,认为这个事情暴露出了公安机关随意执法的问题。

  但是,在近两年发生的一系列此类案件中,《刑法》第246条中的“但书”被发挥得特别充分,该法条虽规定“告诉的才处理”,却留下了一个尾巴——“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陕西徐梗荣跟帖诽谤案中,陕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干部张佰庆被商洛警方“以涉嫌诽谤罪”刑事拘留7天后取保候审,商洛警方所给出的理由正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张佰庆的代理人姚永安说,诽谤案,按照法律规定,是不告不理的案件,但这个“但书”,却经常让自诉案变成公诉案,在公权力的插手下,这种转变是非常随意的,而且“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表述非常笼统,什么都可以往里面装。

  而类似事件发生多了以后,公安部在2008年发出《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认为少数地方公安机关在办理侮辱、诽谤案件过程中,不能严格、准确依法办案,损害了公安机关形象和执法公信力,因此发文予以规范。

  对于刑法第246条中的“但书”,公安部规定只有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才能作为公诉案件办理:(1)因侮辱、诽谤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2)因侮辱、诽谤外交使节、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人员,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3)因侮辱、诽谤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情形。

  然而,即使有详尽规定,但在操作上仍有尴尬之处。这种尴尬在陕西省汉中市韩兴昌诽谤案中体现得尤为淋漓尽致。

  据媒体报道,该案的基本案情是:陕西省西安市鑫龙公司副总经理韩兴昌,因在网络上发帖披露汉中市万邦集团董事长涉黑和拖欠四川灾区民工工资、殴打民工,并组织工人到汉中市政府和陕西省人大上访,因此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并最终以诽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此案在法学界得到的看法截然对立,樊崇义、卞建林等刑诉法专家论证认为,从诽谤内容上看此案并不构成诽谤罪。即使构成诽谤罪,也不在《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例外情形。

  而另一方邀请的高铭暄、赵秉志等刑法专家则认为,韩兴昌应由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因为他捏造事实并利用互联网进行传播,且打横幅围堵滋扰万邦公司、汉中市政府、陕西省人大,对生产经营秩序、道路交通秩序和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不仅法学专家看法相反,上下级司法机关意见也有很大差异。陕西省公安厅要求撤案,陕西省政法委要求汉中纠正错误执法行为。但汉中市委政法委却认为,韩兴昌的诽谤行为严重危害到当地秩序,应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姚永安认为,类似案件说明,靠司法解释或通知并不能解决问题,为防止公安机关滥用职权,就应该去除《刑法》第246条中的“但书”,纯粹通过自诉来解决问题。

  而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的观点则更为彻底,他撰文表示,如果想从根本上防止诽谤罪成为警察或官员压制公民权利的工具,“‘自古华山一条路’,那就是彻底取消《刑法》关于侮辱诽谤罪的规定,此乃釜底抽薪之举”。

  周光权说,彻底取消侮辱、诽谤罪,绝不是要纵容这种行为,更不是对类似行为要放弃惩罚。而是因为《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完全可以对其加以调整。他认为,“如果只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没有必要让行为人去坐牢。对侮辱、诽谤非犯罪化,符合正义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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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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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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