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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评出2010年度十大法治新闻

2010年12月27日 14:38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1、全国政法机关扎实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

  2009年年底,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主持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在全国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12月18日,中央政法委召开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对三项重点工作作出部署,省、市、县三级党政主要领导和政法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悉数参加。三项重点工作在全国各地迅速组织开展起来。今年以来,全国各地各级政法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紧紧抓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深入扎实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探索创造了许多好经验好做法。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探索建立“诉调对接”、“检调对接”、“公调对接”机制,司法行政系统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专项攻坚活动”,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各地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解决突出治安问题为突破口,以创新体制机制为保障,积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作,进一步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管理体系;各地政法机关在提高执法能力、细化执法标准、强化执法管理监督上下功夫,网上执法办案、执法质量考评、执法档案制度的建立,进一步提高了开放、透明、信息化条件下的执法公信力。

  点评:

  全力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成为2010年政法工作最大亮点。一年来,全国政法机关从源头上解决了一大批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问题,从整体上提升了政法工作水平,为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成果、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作出了重要贡献。事实表明,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事业新的伟大实践,三项重点工作的推进,不仅深刻地改变了政法机关的行为和形象,更给广大人民群众带来了幸福与安康。

  2、选举法第五次修改实现城乡选举同票同权

  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我国城乡居民选举首次实现“同票同权”。自1953年以来,我国农村和城市每一名全国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经历了从8:1到4:1的变化。此次修改,第一次将这一比例规定为1:1。修改后的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此外,修改后的选举法还增加了一系列的新规定:人大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大代表;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等等。

  点评:

  此次修改,是选举法的第五次修改,其最大亮点莫过于实现“同票同权”。8:1在当时是合理的,1:1也是今天客观现实的反映,其进程显示的是立法的与时俱进。此次修改为“同票同权”提供了法制保障,充分体现了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平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使得城乡居民不仅是实质的平等,也有形式上的平等,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3、两高三部出台两个证据规定遏制刑讯逼供

  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证据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原则,细化了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对审查各种案件,办理刑事案件当中收集、审查、判断证据都有了一些很具体的规定,操作性更强。其第二条规定,“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第一次明文确立了证据裁判原则,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深化。《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不仅强调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还进一步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以及讯问人员出庭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范。

  点评:

  “两个证据规定”从程序的救济和制裁上完善了法律体系,也完善了我国刑诉法的立法框架,对于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准确认定案件事实,遏制刑讯逼供,防止冤案错案的发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正如学者所说,“两个证据规定”在我国刑事诉讼历史上完成了从“严禁刑讯逼供”说教,到确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一漫长的历史过程,成为我国刑事诉讼中治理“刑讯”历史的一个重要里程性标志。

  4、人民调解法获通过有力推动社会矛盾化解

  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该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人民调解法共6章35条,要求调解组织充分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基础上,采用多种方式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避免人民调解程序司法化的倾向。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协议书经法院确认将具备法律效力。对经人民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认为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法院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点评:

  与此前的两个条例相比,人民调解法完整地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调解程序、调解协议四部分核心内容,全面确立了我们国家的调解制度。对目前普遍实践的“大调解”、“三调联动”,人民调解法也有相应说法。而其被称为最大亮点的“赋予人民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的规定,更有助于提升人民调解的公信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调解法的出台,必将有力推动我国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5、侵权责任法实施第一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备受关注的侵权责任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后,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与物权法一样核心在于保障私权、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跨越两届人大、历经四次审议。侵权责任法首次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其亮点还包括: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害也要赔偿;故意驾车撞人致残,保险公司需理赔;交通事故受伤,任何人都能得到救治;民用航空实行特殊赔偿;高空抛物将牵连无辜;不再区分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网络侵权应当担责;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应尽安全保障义务;缺陷产品应当召回;确定死亡赔偿金的特例即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点评:

  侵权责任法的通过实施,标志着向最终完整民法典的目标进一步迈进。现代社会,风险无处不在、事故频出不穷。在这样的背景下,人身和财产损害如何救济?这正是侵权责任法要解决的。多元化的救济机制、侵权类型的时代特色,尤其是多种侵权责任方式的可选择,即受害人基于其利益的最大化选择对他们最有利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这都使侵权责任法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维权“百宝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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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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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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