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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国腐败案件“六最”:用人腐败最难忍受(4)

2010年12月30日 10:06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利用影响力受贿最为隐蔽

  如果要问从2009年10月16日起刑法修订之后开始施行的9项罪名中哪一项最引人关注,答案毋庸置疑,当属“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确定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等罪名。

  据权威部门解读,本罪的犯罪主体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2010年11月,首起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件被查处——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萍乡市国土资源局原职工李阳有期徒刑1年零10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李阳调入萍乡市国土资源局,担任局长刘某的司机。2008年9月27日,萍乡市蓝波湾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因违法用地被萍乡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罚款117.7万余元。蓝波湾酒店负责人邓某找到李阳帮忙。在多次见面后,李阳表示会尽力帮忙,邓某等人提出拿10万元给李阳,李阳表示接受。后李阳对蓝波湾酒店称,他找了自己某亲戚。2009年6月26日,萍乡市国土局以蓝波湾酒店违法用地罚款39万余元。

  2010年1月12日,李阳到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同年2月2日,李阳在上海将10万元退回给邓某。

  此前,有舆论认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一个“横空出世”的新罪名。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向记者解释说,“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确定来源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据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介绍,迄今为止,我国刑法已经形成针对受贿行为的三道堵截网:第一道是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针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务行为而索贿或受贿的行为;第二道是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针对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而索贿或受贿的行为;如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设立了第三道法网。

  “通常来说,立法相对于实践会有一些滞后。因此,我们在反腐败立法中可以考虑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去解决实际操作中所遇到的困难。”林喆说,目前,反腐败实践对于反腐败法制建设的促进作用已经越来越明显,“‘利用影响力贿赂罪’的出台就是一个极好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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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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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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