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1日电 澳门政府代表31日响应议员要求对自愿超时工作作具体规范时。其中规定,若有书面协议,自愿超时工作的报酬可按协议处理,否则须以雇员每小时工资的50%作额外补偿。
据《澳门日报》报道,立法会第三常设委员会昨日继续细则审议“新劳工法”法案,劳工事务局局长孙家雄及政府法律顾问等列席会议。三常会主席郑志强表示,政府代表在会上响应议员早前有关具体规范自愿超时工作的建议,政府提出透过三个方面内容具体规范超时工作,包括:
一、若雇员自愿超时工作,其超时工作时数不得超过其正常工作时间的一半。二、自愿超时工作须由雇员书面申请或由雇主书面要求,并须经雇员签名同意自愿超时工作。有关自愿超时工作的安排不得超过三十天,但可在三十天内作一次或多次的自愿超时工作安排。三、凡是签名同意自愿超时工作的员工,若不能履行超时工作,须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雇主;否则届时未能履行工作,雇主有权视其为无理缺勤,严重者可被合理解雇。
另外,政府代表提出自愿超时工作的工资补偿计算方法建议:若双方订定自愿超时工作书面协议,则雇主和雇员在雇员同意自愿超时工作之前,在书面协议订定超时工作补偿的计算方法,按协议规定计算。若双方未订定自愿超时工作补偿计算方法,则按法案的第十八条规定,即员工可按每小时工资收取超时工作报酬外,还可收取按每小时工资的50%计算的额外补偿。政府代表表示,该50%的额外补偿额度,是经咨询社会意见后作出,认为较为合理。
此外,法案第十七条规定,雇员在不可抗力等情况下强制性超时工作,“雇员除有权收取超时工作的报酬外,如工作时间达至有关上限,有权享受不少于24小时的有薪假期,且有关休假须在紧接提供超时工作期间后立即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