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调整港澳企业投资道路运输业审批审查程序——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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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调整港澳企业投资道路运输业审批审查程序
2009年01月05日 10:4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网1月5日电 据澳门日报报道,广东从本月1日起调整港澳服务提供者在投资道路运输业的立项审批和开业审查程序,该调整将加快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对港澳企业相关道路货运项目的审批程序,方便港澳投资企业。

  根据CEPA补充协议五的有关条款,交通运输部从本月1日起委托广东审批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投资的生产型企业从事道路货运业务,以及在广东设立维修、驾培企业和客货运站场项目。广东省交通厅自本月1日起,将调整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和开业审查程序。

  广东省交通厅指出,为方便企业、提高效率,对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投资的生产型企业从事道路货运业务,以及在广东设立维修、驾培企业和客货运站场项目,将由各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此类企业的立项申请材料,并对其进行初审。

  对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投资的生产型企业从事道路货运业务的立项申请,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将初审意见和申请企业的有关事项统一填写《申请企业基本情况及申请事项汇总表》,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交通厅审批。

  对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设立维修、驾培企业和客货运站场项目的立项申请,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将初审意见和企业申请材料一并以正式文件形式报省交通厅审批。其中,港澳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立客货运站场项目的,应符合当地客货运站场建设规划,办理相应的筹建和报建手续。

  省交通厅对审批同意的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投资的生产型企业从事道路货运业务,以及在广东设立维修、驾培企业和客货运站场项目,每季度汇总一次报交通部备案。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广东投资的生产型企业从事道路货运业务,以及在广东设立维修、驾培企业和客货运站场项目的开业审查,将由各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省交通厅指出,经批准立项的港澳服务提供者投资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填写与其立项批准经营范围相符合的道路运输经营申请表后,直接向企业注册地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开业申请。地级以上市交通主管部门在受理企业开业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编辑:刘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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