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优秀人才入境计划(3)——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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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优秀人才入境计划(3)
2009年04月07日 09:06 来源:香港特区政府网站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入 境 安 排

    于 甄 选 程 序 中 获 分 配 名 额 的 申 请 人 , 将 获 发 “ 原 则 上 批 准 通 知 书 ” , 持 有 该 通 知 书 的 申 请 人 会 获 邀 请 前 来 香 港 亲 自 出 席 会 面 , 并 提 交 紧 接 “ 原 则 上 批 准 通 知 书 ” 签 发 日 前 的 10 年 内 曾 居 住 12 个 月 或 更 长 时 间 的 每 个 国 家 / 地 区 开 具 的 无 犯 罪 记 录 证 明 或 具 同 等 效 力 的 证 明 文 件 的 正 本 , 以 及 出 示 其 在 申 请 期 间 提 交 的 所 有 文 件 的 正 本 , 以 便 入 境 处 查 证 。 此 外 , 如 申 请 人 为 中 国 内 地 的 居 民 , 包 括 现 时 暂 居 于 香 港 或 澳 门 的 内 地 居 民 , 还 需 要 提 交 其 现 时 所 属 内 地 工 作 单 位 或 负 责 备 存 其 记 录 的 内 地 有 关 当 局 所 发 出 的 赴 港 居 留 同 意 书 。 同 意 书 的 样 本 会 与 “ 原 则 上 批 准 通 知 书 ” 一 并 寄 予 有 关 申 请 人 。 申 请 人 的 受 养 人 ( 如 果 有 ) 无 须 来 港 出 席 会 面 。

    获 “ 原 则 上 批 准 ” 并 不 等 同 根 据 本 计 划 获 发 入 境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的 正 式 批 准 。 申 请 人 必 须 令 入 境 处 信 纳 其 在 申 请 期 间 所 作 的 一 切 声 明 和 资 料 为 真 实 和 完 备 , 才 会 获 得 正 式 批 准 。

    在 获 正 式 批 准 后 , 申 请 人 及 其 受 养 人 ( 如 果 有 ) 将 会 根 据 本 计 划 获 发 逗 留 香 港 的 入 境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 该 入 境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标 签 应 贴 在 申 请 人 的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的 空 白 签 注 页 上 , 在 进 入 香 港 时 向 入 境 处 人 员 出 示 。

    曾 根 据 任 何 入 境 政 策 或 计 划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一 般 就 业 政 策 及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 来 港 并 受 一 项 或 数 项 在 港 逗 留 条 件 限 制 的 香 港 居 民 可 申 请 参 加 此 计 划 , 条 件 是 当 局 评 核 其 申 请 时 , 会 视 申 请 人 、 其 配 偶 及 受 养 子 女 ( 如 果 有 ) 为 不 具 有 进 入 香 港 和 在 香 港 逗 留 权 利 的 新 入 境 人 士 。 在 申 请 获 正 式 核 准 后 , 申 请 人 将 根 据 本 计 划 获 签 发 入 境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

    中 国 内 地 的 居 民 , 包 括 现 时 暂 居 于 香 港 或 澳 门 的 内 地 居 民 , 若 其 申 请 获 批 准 , 于 根 据 本 计 划 来 香 港 居 留 前 必 须 先 取 得 因 私 “ 往 来 港 澳 通 行 证 ” ( “ 通 行 证 ” ) 和 相 关 的 赴 港 签 注 。

    持 有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护 照 的 中 国 公 民 在 海 外 提 交 申 请 , 并 已 取 得 外 国 永 久 居 留 或 在 紧 接 申 请 前 已 在 海 外 居 住 满 一 年 , ( “ 海 外 ” 指 中 国 内 地 、 香 港 特 区 和 澳 门 特 区 以 外 的 地 区 ) , 可 使 用 其 有 效 的 中 国 护 照 申 请 根 据 本 计 划 在 香 港 居 留 。 就 循 本 计 划 进 入 香 港 的 目 的 而 言 , 此 类 别 的 海 外 中 国 公 民 并 不 需 要 上 述 的 “ 通 行 证 ” 及 相 关 的 赴 港 签 注 。

    申 请 办 法

    填 写 申 请 表 格 前 , 申 请 人 必 须 首 先 细 阅 《 申 请 须 知 》 “ ID(C)982 ( 中 文 版 本 ) 或 ID(E)982 ( 英 文 版 本 ) ” 各 部 分 的 说 明 。 申 请 人 应 填 写 申 请 表 格 ID(C)981 ( 中 文 版 本 ) 或 ID(E)981 ( 英 文 版 本 ) , 有 关 表 格 可 向 下 列 办 事 处 索 取 : 

    1.入 境 事 务 处 总 部 ;
    2.入 境 事 务 处 各 分 处 ;
    3.中 国 驻 海 外 大 使 馆 及 领 事 馆 ; 及
    4.香 港 驻 中 国 内 地 及 海 外 办 事 处 。

    申 请 表 格 及 所 有 证 明 文 件 应 邮 寄 或 送 交 到 以 下 地 址 :

    香 港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7 号 -入 境 事 务 大 楼 7 楼 -入 境 事 务 处 -优 秀 人 才 及 内 地 居 民 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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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魏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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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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