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 告 任 何 人 按 本 计 划 下 或 为 本 计 划 的 目 的 而 言 , 明 知 而 故 意 申 报 失 实 或 填 报 其 明 知 为 虚 假 或 不 相 信 为 真 实 的 资 料 , 根 据 香 港 法 例 即 属 犯 罪 , 可 被 检 控 及 于 其 后 被 遣 离 香 港 。 其 申 请 可 被 拒 絶 , 而 任 何 已 向 其 本 人 及 受 养 人 签 发 、 或 已 审 核 批 准 签 发 的 入 境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 延 期 逗 留 , 或 任 何 已 施 加 于 其 本 人 及 受 养 人 的 逗 留 条 件 , 均 可 被 宣 告 为 无 效 。 重 要 事 项 入 境 处 处 长 有 绝 对 酌 情 权 , 根 据 本 计 划 的 两 套 计 分 制 度 就 其 认 为 适 当 的 情 况 给 申 请 人 授 予 分 数 , 以 及 批 准 或 否 决 任 何 申 请 而 无 须 给 予 理 由 。 本 计 划 或 其 有 关 详 情 , 亦 可 以 在 入 境 处 处 长 认 为 适 当 时 作 出 更 改 而 无 须 作 事 先 通 知 。 查 询 有 关 本 计 划 的 详 细 资 料 , 可 向 入 境 处 电 话 热 线 (852) 2824 6111 或 传 真 热 线 (852) 2877 7711 查 询 , 或 致 电 入 境 处 优 秀 人 才 及 内 地 居 民 组 《 电 话 : (852) 2829 3383 》 。 优 秀 人 才 入 境 计 划 甄 选 结 果 每 次 甄 选 程 序 的 结 果 在 名 额 分 配 后 的 15 个 工 作 天 内 在 本 网 页 公 布 。 |

Copyright ©1999-2026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