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 用
递 交 申 请 无 须 缴 付 费 用 。 本 计 划 签 发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或 延 期 逗 留 的 费 用 , 订 明 为 港 币 1 6 0 元 。
受 养 人 的 入 境
本 计 划 的 申 请 人 可 申 请 带 同 其 配 偶 及 1 8 岁 以 下 未 婚 及 受 养 的 子 女 根 据 香 港 现 行 有 关 受 养 人 之 政 策 来 香 港 , 而 根 据 本 计 划 获 核 准 人 士 或 正 在 申 请 核 准 之 人 士 , 将 成 为 其 随 同 来 港 的 受 养 人 的 保 证 人 。 获 本 计 划 核 准 人 士 的 受 养 人 一 般 会 获 得 与 其 保 证 人 相 同 的 逗 留 期 限 。
本 计 划 的 申 请 人 宜 将 其 随 行 家 庭 成 员 的 受 养 人 入 境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申 请 与 其 本 人 的 申 请 一 并 递 交 。 如 申 请 人 根 据 “ 综 合 计 分 制 ” 获 取 分 数 的 得 分 范 畴 包 括 随 行 已 婚 配 偶 的 学 历 或 随 行 1 8 岁 以 下 未 婚 及 受 养 的 子 女 的 人 数 , 则 申 请 人 必 须 为 该 等 随 行 家 庭 成 员 提 交 受 养 人 入 境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申 请 并 将 申 请 与 其 本 人 的 一 并 递 交 。
受 养 人 签 证 / 进 入 许 可 的 申 请 人 必 须 填 写 申 请 表 格 ID(C) 936 ( 中 文 版 本 ) 或 ID(E) 936 ( 英 文 版 本 ) 。
延 期 逗 留 申 请
获 本 计 划 核 准 人 士 及 其 受 养 人 根 据 香 港 法 例 取 得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前 , 其 居 港 期 受 逗 留 期 限 的 限 制 。 如 其 有 意 继 续 于 香 港 定 居 , 必 须 在 逗 留 期 限 届 满 一 个 月 前 提 出 延 期 逗 留 申 请 。 延 期 逗 留 申 请 及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应 送 交 以 下 地 址 : 香 港 湾 仔 告 士 打 道 7 号 -入 境 事 务 大 楼 7 楼 -入 境 事 务 处 优 秀 人 才 及 内 地 居 民 组
以 “ 综 合 计 分 制 ” 获 本 计 划 核 准 人 士
以 “ 综 合 计 分 制 ” 获 本 计 划 核 准 人 士 在 首 1 2 个 月 逗 留 期 限 接 近 届 满 时 申 请 延 期 逗 留 , 须 提 供 令 入 境 处 信 纳 的 证 明 文 件 , 证 明 其 已 采 取 来 港 定 居 的 步 骤 , 在 本 港 居 住 , 例 如 取 得 支 薪 聘 任 或 已 建 立 业 务 。
为 符 合 申 请 进 一 步 延 期 逗 留 的 资 格 , 以 “ 综 合 计 分 制 ” 获 本 计 划 核 准 人 士 须 提 供 令 入 境 处 信 纳 的 证 明 文 件 , 证 明 :
以 “ 成 就 计 分 制 ” 获 本 计 划 核 准 人 士
以 “ 成 就 计 分 制 ” 获 本 计 划 核 准 人 士 , 如 果 能 证 明 可 独 力 负 担 其 本 人 及 受 养 人 ( 如 果 有 ) 居 港 期 间 的 生 活 和 住 宿 , 不 需 依 赖 公 共 援 助, 其 延 期 逗 留 或 进 一 步 延 期 逗 留 申 请 可 获 考 虑 。
以“ 综 合 计 分 制 ”或 “ 成 就 计 分 制 ” 获 本 计 划 核 准 人 士 及 / 或 其 受 养 人 在 香 港 通 常 居 住 连 续 不 少 于 7 年 后 ,可 依 香 港 法 例 申 请 香 港 居 留 权 。 有 关 香 港 居 留 权 的 详 细 资 料 , 可 参 阅 已 出 版 的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居 留 权 ” 小 册 子 , 或 向 入 境 处 电 话 热 线 (852) 2824 6111 或 传 真 热 线 (852) 2877 7711 查 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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