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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女被国际刑警通缉 在澳门"依法"获人身保护令
2007年03月21日 11:12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3月21日电 据澳门日报报道,一名被澳门司警扣留的香港女子,二十日获澳门终审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司警须立即释放。

  终院合议庭的判决书指出,虽然该女子○五年九月起已被广西相关部门通缉,但由于澳门与内地没有移交刑事犯罪逃犯的条例,所以即使国际刑警发出通吿,澳门也不能扣押该女子。

  

 检察院同意移交内地

  该名持香港居民身份证的女子姓郭,四十岁,出生于福建,于二○○二年至○五年期间涉嫌在境外生产盗版光盘,偷运到内地销售,案值达一亿四千万元人民币,逃税二千万人民币。

  广西省凭祥海关缉私(分)局于○五年九月廿三日对该女子发出逮捕证。○六年四月十三日,国际刑警总秘书处发布了由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要求总秘书处对该涉嫌人发出的红色通吿。

  本月周日(十八日)下午三时左右,该女子从香港乘船抵达澳门外港码头时,被治安警察局人员带走移送司法警察局。由于该女子是国际刑警“红色通缉令”所针对的人士,因此被司警局按照国际刑警的规定,在发现其行踪后即通知请求方的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及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暂时拘留被通缉的人士。检察院助理检察长在十九日批示,同意司警局将被截获的涉嫌人移交内地海关。

  

  终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据与该女子同船抵澳的弟弟所作的供词,其姊被司警局带走后,未获解释原因,亦未被吿之被拘留,只是留在司警局协助调查。从十八日下午三时至十九日下午四时,已经过了《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强迫涉嫌人逗留警区不得超过六小时的期限,因此申请命令司警局交人。其后,该男子并向澳门的终审法院申请对其姊发出人身保护令。

  澳门警方代表指出,自回归以来,司警局按照检察院的一贯指示,当发现有红色通吿被通缉的逃犯在本澳出现时,必须把文件送往检察院,待检察院作出决定的批示。在检察院作出决定批示后,该局便按有关批示内容作出相应措施,这完全符合澳门法律及国际刑警组织的规定和程序。

  

  移交事宜无法律规范

  不过,澳门终审法院合议庭昨日审议该人身保护令的申请时,分析过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典》第二百一十三条:“请求书、逃犯之移交、在澳门以外宣示之刑事判决之效果,以及在刑事司法方面与非属本地区之当局之其它关系,由适用于澳门之国际协约或属司法协助领域之协议规范之;如无该等协约及协议,则由本卷之规定规范之。”

  及该法律第二百一十七条,“将不法分子移交至另一地区或国家,由特别法规范之。”目前,澳门特区与内地之间没有关于移交逃犯的“属司法协助领域之协议”;在特区成立后,也没有对中国境内的区际移交逃犯事宜立法。即使在○六年七月公布的刑事司法互助法,只适用于中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进行刑事司法互助。

  因此,终院裁定,现时并没有区际法律或本地法律规范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移交逃犯的事宜。即使是为了执行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的红色通缉令,在没有可适用的专门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包括检察院、司法警察局在内的任何公共机关均不能以把国际刑警通缉的人士移交作为请求方的内地为目的拘留该人士。

  

  逃犯移交有严重漏洞

  法律界普遍认为该案暴露出澳门与内地之间的逃犯移交事宜存在的严重漏洞,急待塡补。由于该案不论是属人、属地等原则,澳门都没有刑事管辖权,其补救方式只能透过尽快订立跨域的刑事司法互助协议,而后者已商议多时。


 
编辑:杜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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