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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商索偿亿元国家赔偿二审 涉442亩土地权属不清
2007年08月23日 15:21 来源:南方日报

  曾经轰动一时的港商陈浩唯向中山中院索要1.1亿元人民币的国家赔偿案,8月22日上午在省高院二审开庭。据悉,港商索要国家赔偿超过亿元,此案在广东境内尚属首例。

  1992年12月8日澳门中信公司与上海康大公司组建中山康大中信联合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旧康大公司),联合开发中山市三乡镇的442亩工业用地作商住楼,相关的0025号土地证上登记的土地使用权人为旧康大公司。

  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上海康大公司与澳门中信公司展开了土地争夺战。省法院判决该地块的使用权由上海康大公司享有。

  省法院判决生效后,上海康大公司与澳门中信公司于1998年12月8日又达成和解,这442亩土地使用权归澳门中信公司自主开发,与上海康大公司无关。2000年2月,澳门中信公司与江门蓬江公司合资成立新康大公司。港商陈浩唯正是新康大公司的法人代表。

  而2001年1月10日,上海康大公司又向法院申请执行省法院判决,请求将这442亩土地使用权过户到该公司。中山中院裁定,终结执行省法院判决。

  新康大法人代表陈浩唯认为,中山中院违法行使职权,擅自继续执行,将其名下价值1.1亿元的110亩商住土地使用权执行分割。其后连续多次错误查封其名下的330亩商住土地等行为。对此,陈浩唯多次提出执行异议,中山中院却不予依法审查处理,且继续违法扣押0025号土地证,导致陈浩唯的0025号土地无法开发,给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2006年12月,陈浩唯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中山中院违法行使职权,要求国家赔偿人民币1.1亿元。

  今年4月12日,中山中院驳回了新康大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浩唯的诉讼请求,认为对于法院判决、强制执行、继承等事实行为所引起的物权变动,自该事实行为完成之日起就产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后果,并不以履行过户登记为要件。

  陈浩唯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今日开庭审理。(陈球、曾德军、马喜生)


 
编辑:杜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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