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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将对港澳进一步开放服务业及贸易投资便利化

2006年06月29日 10:35

  中新社香港六月二十九日电 (记者 俞岚 晓萍 方青木)值CEPA签署三周年之际,内地与澳港近日先后签署《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正式敲定CEPA第四阶段开放内容。

  按照补充协议三,内地将在《安排》及其两个补充协议的基础上,进一步在服务贸易领域、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扩大对港澳的开放。

  在服务贸易领域,从二零零七年一月一日起,内地在法律、会展、信息技术、视听、建筑、分销、旅游、运输和个体工商户等领域在原有开放承诺基础上,进一步对港采取十五项具体开放措施,其中四项属于放宽股权限制,两项属于降低注册资本、资质条件等门槛,九项属于放宽地域、经营范围和自然人流动的条件;进一步对澳采取十四项具体开放措施,其中四项属于放宽股权限制,一项属于降低注册资本、资质条件等门槛,九项属于放宽地域、经营范围和自然人流动的条件。

  在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补充协议三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列入《安排》,使得内地与香港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拓展到八个。内地与澳门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除了添加知识产权保护外,还涉及会展业合作,使总数达到九个。这些新增领域的具体合作内容有待进一步探讨。

  据透露,是次内地与澳门CEPA补充协议签署于六月二十六日,代表双方政府签字的分别是商务部副部长廖晓淇与澳门特区政府经济财政司司长谭伯源;与香港CEPA补充协议签署于六月二十七日,代表双方政府签字的分别是廖晓淇与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司长唐英年。

  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九日,内地与港签署CEPA;同年十月十七日,内地与澳签署CEPA。两大CEPA于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同步实施,迄今已取得积极进展。截至目前,港澳输往内地的产品已全面实现零关税;内地对港澳服务贸易开放的领域均达二十六个;贸易投资便利化领域接近十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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