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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新国籍法生效 取消针对少数民族歧视性条款

2006年08月10日 21:26

  中新社香港八月十日电 雅加达消息:印尼新的《国籍法》九日生效,取消了旧《国籍法》中针对少数民族的歧视性条款。

  印尼新的国籍法已于七月十一日获得国会通过,从八月九日起正式生效。

  据印尼《国际日报》十日报道,与荷兰殖民统治时期制定的《国籍法》相比,新《国籍法》取消了对华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在种族、性别和婚姻方面的歧视性条款,规定凡在印尼出生和未接受外国国籍的人均为印尼国民,所有种族和社群都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新《国籍法》规定,跨国婚姻所生子女十八岁前可保留印尼国籍,十八岁后可自行选择国籍。而根据旧的《国籍法》,印尼人一旦与外籍人结婚,便自动丧失印尼国籍。

  新《国籍法》还赋予同外国人结婚的印尼妇女在决定其子女国籍问题时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她们的子女可以不像以前那样只能随父亲的国籍。

  根据新的《国籍法》,为国家服务幷取得优异成绩的科学家、艺术家和体育运动员可以不经过归化程序而获得印尼国籍。

  印尼司法和人权部长哈米德•阿瓦勒丁表示,新的《国籍法》实施后,故意违法和仍进行种族歧视的官员将受到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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