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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原"慰安妇"及劳工诉讼案明在日高院终审判决
2007年04月26日 09:47 来源:中国新闻网


    资料图片:由日本市民团体筹设的“女性的战争与和平资料馆”在日本战败六十周年之际开馆,该馆向社会公众推出的第一个展览,是以“慰安妇”的受害问题与加害责任为主要内容,吸引了不少参观者。 中新社发 王健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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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东京4月26日电 日本最高法院将于27日对中国原“随军慰安妇”要求日本政府作出赔偿的诉讼、以及被西松建设公司强掳并被迫从事强制劳动的劳工要求该公司作出赔偿的诉讼相继作出终审判决。

  据日本共同社报道,两起诉讼的最大争论点均为“中国原告是否拥有个人赔偿请求权”。在强制劳动诉讼案中,日本最高法院安排了改判(二审原告胜诉)时需要的上诉辩论,因此分析认为最高法院将根据《中日共同声明》等裁定“请求权已被放弃”。该判决结果预计将对一系列战后赔偿诉讼以及美国要求日本“向慰安妇谢罪”问题造成巨大影响。

  报道说,居住在中国山西省的原慰安妇郭喜翠(80岁)等人于1996年提起了赔偿诉讼,东京地方法院的一审判决和东京高等法院的二审判决都认定她们曾遭受日军的强征、监禁和强暴。

  但是一审判决根据日本明治宪法的“国家无答责(国家行使公权时即使对个人造成伤害也无需负民事赔偿责任)”法理,二审判决以“《日华和平条约》中包含放弃战争赔偿请求权的《旧金山和平条约》条款,因此请求权已经失效”为由,分别驳回了原告的请求。对此,郭喜翠等人提出了上诉。

  强制劳动赔偿诉讼则由中国天津市的邵义诚(81岁)等人提起,因曾被日本西松建设公司强掳至广岛县并被强制参与水电站建设工程,原告要求公司做出赔偿。

  广岛地方法院虽然认定西松建设公司违反了对劳工的安全保护义务,但以10年时效已过等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请求。广岛高等法院在二审中认为公司方主张的时效已过“违背正义”等而对原告请求予以支持,并要求西松建设公司向原告赔偿2750万日元(约合179万元人民币)。

  报道说,日本最高法院对于西松建设公司的上诉,仅受理了“根据《中日共同声明》,中国已经放弃了个人赔偿请求权”这一主张。由于个人请求权问题成为争论焦点,预计最高法院很有可能对东京高等法院“慰安妇”赔偿诉讼二审判决作出一定更改,将判决理由从以《日华和平条约》为根据改为以《中日共同声明》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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