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听证突发事件征用个人财产 代表热议五大焦点——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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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听证突发事件征用个人财产 代表热议五大焦点

2010年10月28日 13:39 来源:四川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21位听证代表就突发事件如何界定、县级政府的征用权、征用手续、合理补偿以及政府立法权五大焦点展开热议

  此前一直被社会公众关注的《草案》第47条,听证会上依旧是21位听证代表讨论的焦点。

  焦点1 突发事件如何界定?

  “征用个人财产的突发事件,应该限定于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事件。”

  ———泸州市外国语学校郑家华

  “任何突发事件都有大小之分,但是征用个人财产的突发事件,究竟(属于)一个什么样的程度呢?”来自泸州市外国语学校的郑家华说,突发事件的界定必须由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进行,避免县级及其以下政府部门滥权。而按照2007年11月1日起实施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对突发事件的解释是,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对此,郑家华认为,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这类突发事件,一般情况下政府都有能力进行处理。如果不明确将这类一般性突发事件排除《草案》之外,地方政府很容易滥用公权力,对个人财产进行强制征用。

  焦点2 县级政府是否有权征用?

  “如果县级政府在情况紧急时,没有征用个人财产的权力,可能会造成很大损失。”———北川县副县长兰辉

  郑家华认为,县级政府属于基层政府,容易出错,不宜授予征用个人财产的权力,同时其数量也比较多,权力更容易被滥用。如果遇到紧急重大的突发事件,县级政府征用个人财产必须电话请示上一级政府。

  但这一看法遭到了北川县副县长兰辉的反驳。“如果县级政府在情况紧急时,没有征用个人财产的权力,可能会造成很大损失。”兰辉说,因为如果遇到类似于5·12汶川大地震时所有通讯都中断,根本无法请示上一级政府的情况时,事情就麻烦了。鉴于第一时间处置突发事件的,基本都是县一级政府,他建议可以在条款中对县级政府行使这项权力进行各种规范化的约束。

  焦点3 征用应该有哪些手续?

  “工作人员必须出具证明,证明政府的确是在想尽了所有办法后,无奈之下才不得不向个人征用的。”

  ———资中县政协委员钟长寿

  资中县政协委员钟长寿说,《草案》在征用个人财产时,工作人员必须出具证明,证明政府的确是在想尽了所有办法后,无奈之下才不得不向个人征用的。同时,前来征用财产的工作人员不应该只有2人,《草案》应该修改为不得少于3人———增加1名公证人员。同时,还应有1名公众代表在场。

  “如果像地震时,根本找不到公证人员怎么办?”听证代表刘杰质疑。省法制办副主任邹忠民说,之前自己去地震灾区就此进行过调研,如果征用时缺乏必要的手续,在征用之后必须进行补办,而且要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有听证代表提出,事后补办手续的时限,应不超过7天。

  焦点4 “合理补偿”如何裁量?

  征用个人财产后的补偿问题必须细化、量化。征用补偿应该考虑到个人的生活成本和生产成本,如果所征用的个人财产对生活和生产有影响,也要进行补偿。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陶维东

  邹勉拿自己面积达400平方米的超市举例说,在一次突发事件中,超市有120万元的物资被政府征用。事后政府给予了补偿,但参照其他地方同样面积的超市,仅拨付了40万元,“这也是合理补偿,但补偿的价值根本无法和当时的价值相比。”邹勉认为,合理补偿的细化和量化非常有必要。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陶维东还认为,如果允许征用诸如土地之类的不动产,恐有地方政府滥用权力,将应急征用适用于强拆。而如果发生个人对政府的补偿不满,可以提出,甚至在得不到解决时,可以进行法律诉讼。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表示,对于被征用财产的公民,应该给予一定的奖励。其中,对不可返还的财产,或应在市场价基础上按照高出2%至5%的标准进行补偿。

  焦点5 政府是否有权立法?

  “突发事件征用个人财产,涉及公民财产甚至人身权利,其法律法规理应由省市人大制定地方性法规”

  ———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敏

  听证会上,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敏是最激烈的坚决“反对派”。他认为《草案》应该由省人大制定,同时还提出《草案》不应涉及征用个人财产的条款。他说,虽然宪法、物权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防动员法、防震减灾法等法律原则上规定了征用个人财产,但《行政强制法》、《行政程序法》和《国家补偿法》均未出台。因此,征用进行地方立法规制的条件尚未成熟。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对此予以了反驳。他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的有关规定,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

  记者手记

  争议背后

  公民财产权意识在觉醒

  对《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争议,并不是草案本身条款存在多大的性质问题。听证会上持反对意见的律师赵松和张敏,所质疑的也只是立法时机和主体资格。不过,如此争议的存在其实颇具启发意义,体现了公民财产权意识的普遍觉醒。

  听证会上,发言的人对条款进行了各种细化。从细化条款的意见中,我们能够读出公众对公权力滥用的恐慌。社会对草案的存疑,19人同意草案,却又要求细化条款,这些事实都说明了一个道理,政府能给公民多少安全感,公民就会给公权力多大的信任。(成都商报 马想斌 郑锐 钟劼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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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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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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