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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商家“自扫门前雪”不合法

2006年11月14日 01:55

  北京市城管执法局近日发出公开信,信中表示,各个商家应该自扫门前雪,未能及时清除干净的,“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将被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城管执法局此举,基本上是“依法办事”——根据《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规定,“门前三包”责任单位须包环境卫生、包绿化、包社会秩序,而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单位,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笔者在此要质疑的,并不是城管执法局擅自将罚款最低额度从200元提高到500元,而是要质疑“门前三包”是否一个合理、合法的规章制度,是否侵犯了商家的正当权益,是否有替政府推卸责任之嫌。

  实际上,不仅北京市,目前全国大多数城市都实行了“门前三包”责任制,所“包”项目基本一致——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所“包”区域也大体相同——临街部分便道。其实对于大多数临街单位而言,所谓“单位门口”就是人行便道。既然是人行道,显然就不属于单位的场地,而是属于公共场地;既然是公共场地,其卫生、绿化、秩序等,便是一种公共事务,应该由政府相关机构负责管理;扫雪、除冰之类,应该是城市环卫部门的份内之责,而不应该强行要求商家来做。

  商家依法纳税,是法定义务,而政府部门在收取了商家的税款之后,就应该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包括维护商家门口的环境卫生、绿化和秩序。政府征了税却不提供这些服务,并强制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区制度,就类似于强迫商家接受一个不平等条约,将本属于政府的责任强行推卸给商家。

  当然,很多商家出于自身经营的需要,会主动维护门口的环境卫生、绿化和秩序,但需明确的是,这些并不是商家必须去做的,仅属于自觉与自愿,只能说明商家文明意识的提高。这种行为不应受到强制,特别是维护单位门口的社会秩序,在很多时候也是商家想做也做不了的,他们可以对扰乱单位门口秩序的人进行劝阻,却无权对这些人实施强制措施。要商家去维护社会秩序,本身就很荒唐。

  “门前三包”制度本身也是无法可依的——我们找不到任何一部法律可以证明“门前三包”制度的合法性,即在这些下位法之上,并无上位法可依。可见,“门前三包”制度不合理也不合法,这种明显带有计划经济痕迹的旧制度,是不是该改一改了?

  (来源:信息时报,作者:晏扬)


 
编辑:李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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