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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条例>正式实施 破坏景区最高罚百万

2006年12月01日 18:18

  中新社北京十二月一日电 (记者 于立霄)国务院颁布的《风景名胜区条例》于一日正式实施。新条例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开山、采石、核心景区建设宾馆等行为,将受到法律严惩,并处以一百万元(人民币,下同)罚款,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风景名胜区珍贵、脆弱的典型特征,新条例对破坏和影响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并明确规定了违规行为相对应的法律责任,其中包括:对未经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的;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活动的,在责成其停止违法行为和限期恢复的基础上,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介绍,北京拥有三级风景名胜区二十六个,总面积二千二百平方公里,其中,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二个,分别是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和石花洞风景名胜区。市级风景名胜区八个,区县级风景名胜区十六个。

  “风景名胜资源是珍贵的、不可再生的重要资源。”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官员表示,雄伟的长城、神秘的明代皇陵、罕见的亚高山草甸和起伏跌岩的卡斯特地貌及地下溶洞等,构成了类型全、分布广、数量多的特点,形成了北京独有的风景资源和名胜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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