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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鸣鹿原老总的权力场:勾结程维高打击举报者(3)

2006年12月14日 05:25
 

  一个律师的抗争

  刘秀珍,今年70岁,当过兵,做过机关干部,1979年到1991年期间,在石家庄市总工会工作。1991年退休后,她干起了专门为职工代理劳动诉讼的工作,被人称为“工人律师”。在周围人眼里,这个本该颐养天年的老人,有着一身正气和“闲不住”的性格。1997年11月,一个叫苑建恒的普通工人出现在她的面前,也为她此后坎坷的律师生涯埋下了伏笔。

  当时,鸣鹿公司安排苑建恒春节加班,性格耿直的老苑随后要求补发加班工资,甚至做好了“不在这里干了”的准备。不料,这一要求惹怒了吴砚田,在解除苑建恒劳动合同的同时,也要苑“退回住房”。刘秀珍代理了苑建恒的诉讼,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也认为房子问题不属劳动争议处理范围,判定苑建恒胜诉。

  很快,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推翻了这一判决,苑建恒被赶出家门。看到一名工人因为主张自己的劳动权利而落到了无家可归的地步,刘秀珍心里不是滋味。

  此后,署名“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吴砚田”的告状信,出现在各级司法部门,要求对律师刘秀珍“进行处理”。河北鸣鹿服装集团公司的职工告诉刘秀珍“要注意自己的人身安全”。此时,刘秀珍也发现自己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出现了“异常情况”,她不得不离开这家律师事务所,转到离家较远的另外一家律师事务所。危急时刻,她给中共石家庄市委、市政府、总工会、司法局写信,要求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2000年12月31日,新的一年即将来临的时候,刘秀珍刺破了自己的手指,蘸着自己的鲜血给最高人民法院写了一封“血书”,替苑建恒申诉。由于不断听到吴砚田要“教训”自己的消息,2001年4月,刘秀珍干脆给吴砚田写了一封信,摘录了《宪法》、《劳动法》相关条文。她坚持认为“厂子再大,也没有国家的法律大;工人再小,也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事实上,刘秀珍站到了与吴砚田斗争的第一线,此后,她的处境更艰难了。

  2001年4月16日,吴砚田以河北鸣鹿服装集团公司名义致函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请求“依法约束、监管个别律师非法行为”。函中要求该市人大常委会“约束管束”刘秀珍。随后,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将函件转给该市司法局,这是一个主管律师行业的政府部门,他们按照“投诉”进行了调查,认为刘秀珍“完全是一种正常的律师业务活动”,因此,没有对刘秀珍进行处理。

  2002年5月9日,一封写给河北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河北省律师协会的信,要求对刘秀珍“进行严肃处理”,否则“将是社会不稳定的隐患”。署名: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吴砚田。随后,刘秀珍得知,河北省有关部门放出话来:“一定要找到刘秀珍的问题”。

  此后,刘秀珍接到了《河北省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处分决定书》(冀律协处字“2002”第一号),认定刘秀珍在代理河北鸣鹿服装集团公司职工劳动诉讼案件中,在法庭陈述时提到了“黄世仁”、“杨白劳”,是“在执业中使用污辱性语言,与律师应珍视和维护执业声誉基本准则相悖”,因此,该会作出决定,给予刘秀珍“训诫处分”。随即,有关官员对刘秀珍进行了“态度十分严厉”的谈话。为此,2003年第2期《河北律师工作简报》也批评了刘秀珍。

  这年,河北省司法厅律管处在年检注册时,收缴了刘秀珍的律师执业证书。此后两年间,刘秀珍被剥夺了律师资格。她再次代表职工出现在法庭上,只能以“市总工会退休干部”名义。刘秀珍在给有关部门的说明中表示:“我今年已进入古稀之年,是一名执业22年的老年律师,执业以来,十分重视律师的声誉、诚信,牢记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弱势群体服务,主要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她坚信“志为弱者讨公道,誓与腐败斗到底”的选择没有错。

  2005年5月15日,刘秀珍终于领到了失去两年之久的《律师执业证书》,不禁百感交集。“我对法律的态度是,健康虽可贵,生命价更高,若为正义故,两者皆可抛。”刘秀珍以此勉励自己。

  面对吴砚田和他编织的权力网,一个以维护社会正义为己任的律师尚且如此,对于一些维护自身权利的普通工人而言,处境就更加艰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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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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