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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草案进入七审 拟赋予农民长期土地使用权

2006年12月27日 06:32

    《物权法》草案提及,私房购买后70年后交纳土地转让金继续使用。 中新社发 唐志顺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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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12月27日电  人民日报报道,正在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继续审议物权法草案。这是物权法草案第七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据悉,此次常委会会议对物权法草案进行审议后,极有可能表决通过将物权法草案提请明年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

  哪些财产属国有,由法律规定

  物权法草案对哪些财产归国家所有作出了新的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物权法草案六次审议稿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财产归属应由民法或者经济法、行政法规定,而且草案已经规定“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因此哪些财产属于国家所有以由法律规定为宜。

  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城镇集体财产有了原则规定

  草案六次审议稿第五十九条规定:“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的归属,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的常委委员一再提出,应明确城镇集体财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并就保护集体财产作出规定。

  法律委研究认为,我国的城镇集体企业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逐步形成的。在几十年的进程中,几经大的变化,许多集体企业是由国有企业为安排子女就业、知青回城设立的。近几年来,城镇集体企业通过改制又发生了很大变化。目前,按照党的十六大以来的精神,城镇集体企业改革还在继续深化。鉴于这种历史的和现实的情况,加上城镇集体财产不同于农村集体财产,很难不加区别地规定为“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法律委经反复研究,建议对城镇集体财产从物权的角度作出原则规定,将这一条修改为:“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增加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维护现阶段国家宅基地政策

  草案六次审议稿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同意,可以将合法建造的住宅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住宅转让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在常委会审议中,常委委员对“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规定一直有不同意见。

  法律委反复研究认为:我国地少人多,应当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农民一户只有一处宅基地,这一点与城市居民是不同的。农民一旦失去住房及其宅基地,将会丧失基本生存条件,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这样规定,既维护了现行法律和现阶段国家关于宅基地的政策,也为今后调整有关政策和修改有关法律留有余地。

  土地承包期届满可继续承包

  草案六次审议稿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在审议过程中,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在农村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我国将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制度,为了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应增加土地承包期届满可以继续承包的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规定继续承包”。(毛磊 杜文娟 )


 
编辑:宋方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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