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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中国死刑核准制度的改革

2006年12月28日 09:39

    中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已为实施法律规定的死刑判决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制度创造了有利条件,实施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这项改革非常适时和必要。 中新社发 刘君凤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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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北京十二月二十八日电 (记者 朱大强)最高人民法院将于明年一月一日起实施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这是新中国刑事法制发展进程中一件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大事,不仅对中国刑事审判工作,而且对国家法制的发展与进步,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对于刑事案件,中国实行两审终审制,死刑复核程序是在一、二审程序之外,专门针对死刑案件所设置的特别程序。新中国成立后,实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的政策,建立了死刑核准制度。一九五四年公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一九五七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作出决议,今后一切死刑案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从一九五八年到一九六六年,死刑案件都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文革”期间,人民法院受到冲击,死刑核准制度名存实亡。一九七九年七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修订了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施行不久,为依法从重从快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一九八0年二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在短期内行使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此后,经过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多次授权,这种做法一直延续至今。

  将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是针对改革开放初期的治安形势而采取的非常措施。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和授权,认真履行审判职责,依法及时惩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为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明显增强,“严打”整治长效机制已经建立并逐步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中国已经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已经为实施法律规定的死刑判决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制度创造了有利条件,实施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这项改革非常适时和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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