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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常务会原则通过就业促进法草案 提请审议

2007年01月10日 20:19

    资料图:2007年全国的就业形势依然严峻。1月9日,劳动保障部副部长张小健指出,新成长劳动力已进入高峰期,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增量多、压力大,而整个就业市场需求岗位的总体状况相对趋紧。 中新社发 黄正胜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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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1月10日电 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同意进一步扩大香港人民币业务。

  会议指出,就业是民生之本,实现就业比较充分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中共和中国政府一贯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制定并实施了积极的就业政策,城镇新增劳动者就业、农村富余劳动者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不断取得进展。

  但是,中国人口多、就业压力大的问题将长期存在,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结构性矛盾突出,人才和劳动力市场不够规范、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相对滞后、下岗失业人员就业难的问题还比较普遍。为了促进就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实现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有必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专门法律,将国家促进就业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制度化和具体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对促进就业的原则、工作机制、政府职责和政策支持体系,以及人才和劳动力市场秩序、职业教育和培训、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会议决定,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会议同意将为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提供平盘及清算安排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内地金融机构在香港发行人民币金融债券筹集的资金,具体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实施。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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