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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民工也能用公积金贷款买房 享受廉租房

2007年01月20日 16:20

  记者昨从江苏省政府获悉:《省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近日正式颁发实施,《意见》就农民工工资拖欠和偏低、劳动管理、社会保障、权益维护等话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解决的思路与措施。昨天下午,江苏省政府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相关人士就其中几个亮点作了解读。

  工资将水涨船高

  《意见》提出: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要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农民工工资水平。确需延长工作时间和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安排农民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三保险”范围扩大

  《意见》规定:加快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行业、煤炭等采掘行业参加工伤保险。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根据农民工不同的就业状况和医疗需求,多渠道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积极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对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直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对农民工在城镇单位就业的,按规定实行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后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民工住房纳城建规划

  《意见》提出,要把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开展建设“民工公寓”试点,为进城务工者提供廉租房。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建设统一管理、供企业租用的员工宿舍,集约利用土地。城镇单位聘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允许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房。

  户口办理进一步放宽

  《意见》规定了要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生活来源)为户口准迁条件,全面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进一步放宽进城农民工落户条件,逐步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的农民工户籍问题。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应优先准予在城市落户。(来源:扬子晚报 作者:祖六四)


 
编辑:张哉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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