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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小偷入室如不够盗窃罪 追究非法侵入住宅罪

2007年02月01日 09:53

  几天前,入室偷摸却一无所获的犯罪嫌疑人王登明被抓。按以往惯例,他顶多会被治安处罚了事。但是,昨日,他被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批捕。因为该省出台了新刑事政策,对翻窗撬锁入室小偷未构成盗窃罪的,统一按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

  今年1月15日下午1时左右,王登明来到了宁波市江北区裘市村一农户家,先上前敲门,确定里面无人后,王登明一手拿着螺丝刀,一手拿着银行卡,将这家的屋门撬开。正当他在房间里翻找财物的时候,被隔壁邻居发现扭送到公安机关。

  此前,在浙江省盗窃财物2000元以上才构成盗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而一些小偷入室行窃,因为种种原因未能得逞或盗窃金额比较少,往往只是受到治安处罚。

  2006年底,浙江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颁布了《关于办理盗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以翻窗、撬门、开锁等手段入户行窃的,可以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江北区公安部门经侦查后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检察机关审查后,以非法侵入住宅罪批准逮捕王登明。

  宁波市江北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告诉记者,王登明以盗窃为目的进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在主观方面具备非法进入他人住宅的故意,在客观方面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直接侵犯了受法律保护的公民的个人人身安全和生活安宁的客体,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可以独立成罪。(来源:法制日报,作者:李建平)

 
编辑:李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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