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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温40℃时当日可休假 重庆高温法网上征求意见
2007年02月14日 10:16 来源:重庆商报

  当气象部门发布消息称未来24小时最高气温为40℃时,市民当日可在家休息不上班了。重庆市政府法制办在去年大旱后起草了《重庆市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暂行办法》稿,即日起,该办法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征求意见。办法拟规定,一天中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的天气称为高温天气,用人单位必须按该办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工作。用人单位采取空调等降温措施,使工作地点温度低于37℃的,不适用本办法。

  37℃以上为高温天气

  何为高温天气?办法拟规定,当各区县(自治县)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通过当地电视、广播等媒体向公众发布的未来24小时日最高气温在37℃以上的天气,就算高温天气。据办法,当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时,应根据工作情况,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

  当一天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时,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时,当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暂停11时~16时高温时段工作;当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停止工作。

  单位应发高温保健费清凉饮料

  据办法,每年7~9月,用人单位应对高温作业和露天作业的劳动者发放高温保健费,费用在成本中列支。市政府法制办有关人士表示,高温保健津贴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在高温天气中,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向职工提供清凉饮料。

  有病者应调离高温工作岗位

  办法拟规定,用人单位应对高温天气下高温作业和露天作业劳动者进行就业前和上岗前健康检查,并建立劳动者健康档案。对患有心肺疾病、持久性高血压、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环境的劳动者,应调离高温工作岗位;确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动岗位的,应在高温天气对其加强预防中暑保护措施。

  高温作业中暑可算工伤

  据办法,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为职业病的,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符合规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强迫职工高温下工作可能犯罪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因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而损害劳动者身体健康或者危及生命安全的,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提供高温天气工作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金蓉、实习生兰敏利)

  新闻背景

  40多年前法规未提劳动者待遇

  市法制办有关人士表示,目前我市适用的唯一高温劳动保护法规是国家1960年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但是该条例已经与今天的社会发展状况脱节。据悉,《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只对“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和“田间作业”进行了规定。而条例中的规定只能适应当时的情况,而且《条例》对高温下的劳动者该享受什么待遇没有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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