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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细节背后的大是大非:制度安排显宪法精神(3)
2007年03月08日 16:41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物权法只是物权法律体系之一

  有通读物权法草案者认为,草案对物权的规定不够“全面”,且很多内容都留给其他法律法规规定。

  对此,王胜明指出,物权法尽管是规范物权的基本法律,但并非物权法律体系的全部,在宪法的统率下,物权法和经济法、行政法、刑法等法律部门,纵横交错,组成法律网络,共同发挥作用。

  物权法与宪法的关系在前文即有体现。宪法规定了基本经济制度、公私财产的保护原则等,至于具体如何保护、受侵犯应当承担哪些民事责任等问题,则都需要物权法以及行政法、刑法等法律部门作出具体规定,以维护宪法的尊严,保证宪法的实施。

  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民法的其他内容如民法总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规定,对物权法的实施起着相辅相成的作用。

  物权法中涉及的“有关法律”,还包括经济法的规定。有关私人不能成为土地的所有者,矿产资源只能属于国家专有,严禁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等等,都属于经济法的规定,物权的主体都应当遵守。

  有形财产关系,构不成犯罪的,主要由物权法和经济法调整;构成犯罪的,还需要刑法作出规定。如侵占财产,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一个完整的物权法律体系的构建,除了“临产”的居于基础地位的物权法,以及既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尚有不少法律法规仍付之阙如。如全国人大法律委建议抓紧研究制定和修改完善有关加强国资管理、监督的法律、行政法规,另如物权法目前草案没有具体界定征收中的“公共利益”,法律委建议由有关单行法律作规定为宜。

  更何况,即便物权法在本次全国人大会议通过,也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诸多从现阶段国情出发的规定或没有规定,可待时机成熟而作出进一步修改、增加,亦可为今后修改有关法律和调整有关政策留有余地。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等问题,相关改革正处在继续深化过程中,现在物权法对这个问题还难以作出具体的规定。(记者 汤耀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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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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