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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法律适用问题请示应逐级上报 不得越级
2007年03月30日 09:57 来源:法制日报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指出,法律适用问题请示应当逐级上报,不得越级请示。另外,请示内容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适用问题。

  曹建明在28日结束的第五次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还就案例指导制度问题进行了阐述。选择具有规范作用和普遍意义的案例进行指导,对于规范诉讼活动、统一司法标准、维护法制统一,都具有重要意义和积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将对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提出具体实施意见。

  曹建明强调,要充分尊重生效裁判的既判力,防止对同一类事实或者同一类法律问题作出截然不同的裁判。无论是行政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在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对于当事人、司法机关以及其他主体均具有拘束力,其他法院不得作出与生效裁判不一致的裁判。即使生效裁判确有错误,也必须通过法定程序依法予以纠正,不得无视生效裁判的存在,你判你的,我判我的。(袁定波 王斗斗)


 
编辑:李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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