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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间中国4万余人无罪释放 冤假错案绝对量下降
2007年04月01日 11:35 来源:法制日报

  10年间,4万余人被无罪释放。

  2007年1月,地方“两会”相继拉开序幕;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大多涉及本省、自治区、直辖市2006年度依法宣告无罪的人数。

  3月13日下午,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所做的工作报告中显示,2006年度,全国法院严格办案,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共依法宣告1713名刑事被告人无罪。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位工作人员对本报记者透露,据统计,1996-2006年,我国有4万余人被法院依法宣告无罪。

  中国社会科学院刑诉法专家刘仁文分析说,自1997年我国《刑事讼诉法》修正至今,全国法院在坚持“罪刑法定”“有罪则判、无罪放人”的原则上,有了突破性进展,但这个过程也充满了坎坷。

  迟到的无罪

  当张金波站在被告席流下10年来第一滴泪时,所有在场人的心都为之一紧。

  2006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槌落下,张金波被宣判无罪,其不白之冤终于平反昭雪。他流着泪哽咽着说:“10年了,我没有掉过一滴泪,为的就是等到这一天。”

  一切源于一个郭姓女子。

  事情要追溯到1995年,张金波还是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芦家派出所的一名民警,而郭某是一家小饭店的老板娘。5月12日,两人的相遇彻底改变了张金波的一生。

  下午3点,郭某的小饭店内,郭某正在和3个男人一起打麻将,他们没想到张金波会进来检查。看见身穿警服的张金波,3个男人愣住了,只有郭某仍在继续,他对张不屑的态度引起了张金波的怒火。

  随后,张金波认定他们是聚众赌博,就上前去收麻将,过程中和郭某及其儿子的女友李某发生了争执。张金波更加怒火中烧,他以妨碍公务为由,让郭某和李某到派出所等候发落。

  郭张的矛盾在这次事件中被激化。

  这件事换来了郭某对张金波“3次强奸了她”的控诉,一夜之间,张金波被刑事拘留。

  之后就是旷日持久的审理过程,经历了拘留、审问、释放、上访、再拘留,到1998年,张金波因“强奸罪”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尽管他还有上诉的机会,但一年后的二审维持原判,张被投进了黑龙江省黎明监狱。

  一晃10年,2006年5月,张金波领到了出狱通知书,刑满释放。半年后,他又领到了无罪判决书。

  两份证书让张长叹:“人的一生,能有几个10年?”10年光阴,恍然一梦。得以昭雪的同时,这份无罪判决书似乎来得迟了些。

  岂止只有张金波。佘祥林、胥敬祥、滕兴善、杜培武、李化伟……太多熟悉的名字,他们都收到了“迟到”的无罪判决书。

  若干年前,这些案子都是疑案,甚至证据中漏洞百出,他们应该被宣判无罪,但法官却没有宣告无罪的勇气,从疑案到冤案,他们为之付出了巨大的代价,大到生命。

  但是,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定和“有罪则判,无罪放人”司法理念的深入,迟到的无罪将越来越少。一次次的警示也必然使司法者考虑从源头上遏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争议的“无罪”

  2003年2月24日早上7点,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临丰小学教师黄静,被发现死在自己宿舍床上,全身赤裸。

  湘潭市公安局、湖南省公安厅先后3次做出尸检报告,前2次均认为黄静因疾病自然死亡;第3份鉴定结论排除黄静因疾病导致死亡的可能性,属非正常死亡。

  5月底,黄静裸死立案侦查;7月9日,湘潭市检察院以涉嫌强奸批捕黄静男友姜俊武;后姜被湘潭市公安局以涉嫌强奸罪移送湘潭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期间7至8月,第4次鉴定认为以前的鉴定结论缺乏证据,需进一步检查;12月22日,湘潭市雨湖区检察院采纳了由湖南省公安厅所作鉴定,以强奸中止罪对姜俊武提起公诉;2004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新的法医鉴定:黄静在潜在病理改变的基础下,因姜俊武采用较特殊方式进行的性活动促发死亡。

  针对争议的焦点———不同结论鉴定书,法庭最终采信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

  2006年7月10日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法院开庭宣判,判决被告人姜俊武无罪;姜俊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7399.50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其他诉讼请求。

  变化中的理念

  除了迟到的无罪和“争议”的无罪等判决外,10年间4万余人被宣告无罪的事实说明,“罪刑法定”的司法理念已经深入人心。全国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宣东于曾于1999-2003年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刑庭法官,在与地方很多法官交流过程中,他明显感觉到了这种变化。

  他认为:“出现了有争议的案件,我们不能把其理解为司法工作的质量差,也不能说冤假错案的数量比过去增多,而是冤假错案的绝对数量在降低。

  我国刑事诉讼法正在逐渐进步,比如在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益方面,在提高刑事诉讼质量方面,包括刑辩律师的提前介入,也包括证据制度的改革等等。

  种种方面表明,随着刑诉制度的逐步完善,被告人得到公正宣判的机会就会越来越多。

  无罪案件的增多体现了司法人员对被告人的正当权利保障意识的增强,过去的疑罪案件经常会久悬未决,这时法官经常会遵循旧有的理念,即使是疑罪,也会判犯罪嫌疑人一个较轻的罪。

  目前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这种现象,但更多的是在司法审判中贯彻“罪刑法定”的理念,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对待疑罪的态度正在改变。(作者:李亮 周斌)

 
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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