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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权力不可“股份化”
2007年04月02日 14:42 来源:扬子晚报

  深圳一年内建成20万余摄像头“千里眼”覆盖全市。其“最大亮点”是,20万摄像头是在没有动用公共财政的情况下,完全通过社会筹集资金的方式,在一年内“闪电般”地建成(4月1日《北京青年报》)。

  从报道看,此番深圳设置的电子防控工程,带有很大的强制性,因为它是以“红头文件”的刚性形式,让企事业单位和社区民众“认领”摄像头任务。尽管文件中强调“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但这其中仍透露出有强行摊派的性质。不难想象,在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帜下,有政府的“大红公章”,再加上当地公安机关的加劲督促,这项工程顺利实现也在情理之中。

  所以,笔者并不赞同深圳市的做法。原因是,既然电子防控工程是为公众利益而推行的,其经费应该来自公共财政,而不是任何人或者企事业单位“参股”。只有保持经费来源“纯洁性”的品质,保持经济上不受任何人或企事业单位的控制,才能保障公共权力的公共属性。否则,公共权力很可能被滥用与私有化。

  此次深圳电子防控工程共筹集社会资金高达上亿元。但是这些企业单位或个人,“自愿”捐助资金给公安机关,他们又会得到什么回报呢?这正是令人担忧之处。如果这些“参股”者今后有违法问题,公安机关能否秉公执法?而那些不“参股”的单位和个人在触犯法律时,能否受到公安机关的一视同仁、公正对待呢?

  更让公众忧虑的是,一旦“深圳经验”成为各地仿学的对象,一些公共管理部门原本由政府埋单的公共产品,都将会顺理成章,并理直气壮地转嫁给纳税人。长此以往,公众必将不堪重负。 (吴睿鸫)


 
编辑:李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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