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满过低的拆迁补偿而向政府讨说法的村民代表被强行“请”进别墅,参加信访专题学习班。“学习”期间,被数人看守,不允许走出房间;学习班里没有人讲课,只发两本信访条例和一份苏州市政府16号令,然后就是轮番的“劝导”、不准睡觉、罚站。“学习”7天后,被认为学习态度不好的,进入下一期学习班继续“学习”。参加学习者只有在写下保证书,保证不上访、不告状并签署相关协议后,才能被认为是学习态度良好。近日有媒体报道了发生在苏州的“拆迁学习班”(4月1日《民主与法制时报》,4月2日《新京报》等)。
也有媒体配发了相关评论,认为“拆迁学习班”是变相的截访,违背了国务院颁行的《信访条例》。这些论述有理有据,笔者也深表赞同。但“拆迁学习班”的违法之处显然不仅仅与信访制度相背离,而且还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是一项典型的违宪和违法事件。
“学习班”很容易让人联想起几十年前的“小黑屋”,虽然苏州浒墅关镇与时俱进地将学习地点放到了“别墅”里,但“别墅学习班”和“小黑屋学习班”在对人身自由的限制上并无实质的区别。村民因拆迁补偿过低而寻求上访来解决纠纷,这是在捍卫自己的财产权;但财产权还未得到维护,村民连人身权也被“强制学习班”给侵害了。
《物权法》的出台把国家对财产权的尊重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广大公众对财产权也有了新的认识。但人身权相比起财产权来说,即便对于公民不更重要,至少也同等重要。法谚上既有“国王的权力及门而止”,也有“国王的权力及鼻而止”。前一句暗示着国家对私人财产权的尊重,后一句意味着国家对公民人身权的尊重。这是一个法治国家赖以立基的根本,两者缺一不可。在公民的人身权,最重要又莫过于身体自由权,亦公民在法律范围内享有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
在法律上,我国当然也不乏关于公民人身权的相关规定。如《宪法》明确宣告,“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立法法》则进一步明确,“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也就是说,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有权依法定程序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作出规定。正因为国家对人身权的尊重,《行政处罚法》并未将“学习班”列为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之前,也有人提议应明确交警有勒令违章人员参加强制学习的条款,但最终未被立法采纳。十几年前颇为常见的“交通违法学习班”如今也鲜有听闻了。
虽然“学习班”不被法律所认可,但行政管理上的“强制学习班情结”并不会随立法的进步而自动消失。“学习班”仍会在一些地方、一些领域顽固地留存。为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刑法上还专门规定了“非法拘禁罪”,即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从现有的报道来看,多位村民被强制参加长达七天至十余天不等的封闭式学习,相关责任人已然涉嫌“非法拘禁”。希望当地检察机关立即介入此事件的调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给村民代表以公正,给宪法与法律以尊严。
此外还有必要强调一点,从“拆迁学习班”违规、违法、违宪的恶劣情节来看,需要认真学习法律的,正是那些办班者。(文/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