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 道: 首 页|新 闻|国 际|财 经|体 育|娱 乐|港 澳|台 湾|华 人|留 学 生|IT|教 育|健 康|汽 车
房 产|电 讯 稿|图片·论坛|图片网|华文教育|视 频|产经资讯|广 告|演 出|图片库|供 稿
■ 本页位置:首页新闻中心国内媒体评论
站内检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侵害律师会见权理应可诉
2007年04月05日 09:17 来源:新京报

  日前,北京律师周泽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理由是辽宁省公安厅侵害了他的会见权。周泽接受委托担任任世伟的辩护律师,但从任世伟2006年4月5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直至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律师终无法得见当事人。今年3月22日,周泽向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诉状。法院在当天下午以“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据《中国青年报》报道)

  律师的会见权被侵害,到底能不能起诉?能不能作为行政案件起诉?这是问题的焦点,也是各方争议比较大的问题。

  我个人认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涉及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的监管问题,是否允许律师会见,是一个行政管理问题。对于监管部门来说,只要律师提交了法律规定的手续,就应该安排会见。如果侦查机关给看守所打招呼不让律师会见犯罪嫌疑犯,实际上是越权监管,理当承担行政违法的责任。这种侵害律师会见权的责任,可以视为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责任,当然也可以视为越权监管导致第三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对于公安机关侵害律师会见权的行为来说,基于公安机关作为行政机关的性质,无论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关于对“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不服,以及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该受理的规定,还是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关于法院不予受理案件的范围反向推定,对于发生在公安机关的侵害律师会见权行为,律师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救济,在法律上可以说并无障碍。

  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我认为,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显然不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相反,这样的行为恰恰是违背《刑事诉讼法》的行为。所以,理应可以提起诉讼。

  从以上分析可知,公安机关侵害律师会见权,可作为行政诉讼被提起。不过,对于检察机关侵害律师会见权的行为来说,就比较麻烦了———起诉检察机关侵害律师会见权不仅没有先例,而且检察机关通常并不被视为行政机关,法院将难以受理;而如果起诉看守所,则并不能使真正的侵权主体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在立法层面,还急需对此类问题做出解释。

  但无论如何,“无救济则无权利”,律师会见权作为一项具体的权利,在其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必要有救济。同时,侵权则必有责任,否则侵权本身就成了权利和自由了。律师如果不能在刑事辩护中发挥其作用,辩护制度就失去了效能和意义,从而律师业也就失去其存在的基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也可能缺乏保障。(朱峰)


 
编辑:李淑国】
:::相 关 报 道:::
·见面不准谈案情 律师为会见权状告辽宁省公安厅
 


  打印稿件
 
[每 日 更 新]
- 中国赴日留学人员人数累计达到九十万人
- 台"陆委会"副主委:江陈会对两岸关系具重要意义
- 大陆海协会副会长张铭清抵台湾 参加学术研讨会
- 国产新舟60支线飞机成功首航 飞行平稳噪音不大
- 阿利耶夫再次当选阿塞拜疆总统 得票率为88.73%
- 九名中国工人在苏丹遭绑架 大使馆启动应急机制
- 证监会:城商行等三类企业暂停上市的说法不准确
关于我们】-新闻中心 】- 供稿服务】-图片库服务】-【资源合作-【留言反馈】-【招聘信息】-【不良和违法信息举报
有奖新闻线索:(010)68315046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依法必究。

法律顾问:大地律师事务所 赵小鲁 方宇
[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京ICP备05004340号] 建议最佳浏览效果为1024*768分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