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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党校王教授:“一把手”称法与党内民主相悖(2)
2007年05月01日 00:45 来源:北京日报

  把党委书记当成“一把手”于党章无据,缺乏科学性、合理性

  所谓“一把手”、“党政一把手”,与“班长”、“第一书记”,绝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称谓问题。它们在相当大程度上反映了书记个人在党委内具有特殊的身份和地位,甚至不受限制的特权。其危害和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混淆委员制与“一长制”,使党的集体领导体制变成“一长制”。大家知道,我们党实行的是严格的委员(会)制或集体领导制、集体负责制,而不是“一长制”或首长负责制。在这种制度和体制下,党内的权力必须也只能由党委集体来行使,而绝不能由书记个人来行使,或者说,党的领导只能是党委有组织的集体行为,而绝不能是书记个人的行为。正如周恩来早就指出的,“党的领导不是党员个人的领导。党是一个集体,是有组织的。……个人没有权力领导一切,不管是谁。”他还进一步具体指出:“党委领导是集体领导,不是书记个人领导。没有经过党委讨论的大事,书记不能随便做决定。”(《周恩来选集》下卷第365、392页)这与“一长制”或首长负责制很不相同,无论如何不应当加以混淆。因为,在“一长制”或行政首长负责制下,首长或正职完全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对重大问题拥有个人最后决定权,因而把行政首长称之为“一把手”还说得过去。把党委书记与行政首长一样视为“一把手”,这无异于使委员制、集体领导体制改变“一长制”或首长负责制。

  第二,于党章无据,实际上违反党章。历届党章,除十二大党章有过关于中央纪委“第一书记”的规定之外,从来没有关于“第一书记”之类的任何规定,更没有关于所谓“一把手”的规定。这也就是说,坚持“一把手”的说法和做法,不仅于党章无据,而且是违反党章的。在强调学习党章、落实党章、执行党章、维护党章的今天,无论如何不应该再把党委书记当作“一把手”来对待了。

  第三,无原则地突出个人,强化个人集权体制。这样或那样地把党委书记当成“一把手”,其症结主要在于无原则地突出书记个人,使之比常委其他委员高人一等,书记左右一切,导致党内的家长制和等级制的复活,实际上也就是使书记个人凌驾于党组织之上,固化个人集权体制,使党的委员会制、集体领导体制名存实亡,党内民主制度无法建立起来。

  第四,书记居高临下,不利于民主集中制的贯彻执行。党委书记作为“一把手”,处于居高临下的地位,必然使本应作为平等成员的其他委员(包括副书记)成为“助手”或陪衬。再加上党组织长期行政化,在行政级别上书记高半格成通行惯例。这样一来,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就不可能是平等的,作为“一把手”的书记实际上就拥有了最后决定权或主导权。这在根本上就与作为民主集中制决策原则的“一人一票”原则相违背,使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难以建立起来。

  第五,使书记成为“一把手”本身必然会削弱党内监督。党内监督与任何其他监督一样,其前提是权力的合理划分。如果没有合理的分权,把权力集于一身,具体说,在党委内一切权力集中于作为书记的“一把手”,或者说,在党委会内部书记的权力高于其他委员的权力,书记拥有最后决定权,那就根本谈不上什么监督。正如一些形象的说法所描述的,“一把手是绝对真理,二把手是相对真理,三把手就没有真理”,“一把手是说一不二,二把手是说二不一,三把手是说三道四,五把手、六把手是只记不说”。这些说法当然并不确切,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一把手”现象、“一把手体制”的实际情况,值得反思。我们一方面在强调加强党内监督特别加强对书记的监督(通常被说成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另一方面却又在把“一把手”的说法和做法日益加以正面化、强固化,这就不能使加强党内监督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而难于有实质性的进展。

  总之,这种所谓“一把手”现象(说法和做法)、“一把手”体制的存在,其弊病很多,危害极大。建议以后不要再把党委书记称为“一把手”,从根本上改变“一把手”现象和“一把手”体制。(作者系中共中央党校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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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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