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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重大事故才能"同命同价"吗
2007年05月21日 09:22 来源:中国青年报

  重庆市近日公布新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标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20年)分别为231400元和57480元。新的赔偿标准从今年5月1日至明年4月30日期间执行。(《东方早报》5月18日)

  城乡“同命不同价”,如果这一差异发生在其他地方,笔者也许会痛苦地接受,但发生在重庆,却让人不解。

  因为一个月前,由重庆渝北区开往北碚区的一辆中型客车发生事故,包括司机在内共计有32人遇险,其中26人死亡,6人受伤。“4·23”特大交通事故抢救领导小组组长、重庆市副市长周慕冰说,这次事故的善后赔偿一定要以人为本,要坚持两个原则:一是对城乡居民要实行“同命同价”,不能区别对待;二是按照有关规定,赔偿标准“就高不就低”。

  同在重庆,一个月前城乡“同命同价”,一个月后为何城乡就“同命不同价”?

  难道说,就因为当初是特大事故,高层领导高度重视,吸引了全社会的关注?可赔偿政策说变就变,实在让人不解和失望。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理学教授刘作翔说,“同命不同价”根源在于现有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从重庆交通事故赔偿一个月之内的变化来看,事实并不如此,它还取决于决策者的认识。一个月之内,重庆市的城乡户籍制度没起变化,但赔偿标准却发生了变化。从某种意义上说,多变的赔偿标准比“同命不同价”更值得关注。(毛建国)


 
编辑: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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