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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言人:社保基金大案还不能算体制性腐败
2007年05月24日 04:51 来源:新京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 童建明

  大概很少有人知道,早在198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已经初步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属中央机关中较早的一批。

  在接近二十年之后,现在的最高检新闻发言人童建明依然向本报记者坦承:与公安和法院比较起来,公众对同为司法机关的检察院还相对陌生。“这主要是因为检察工作本身有特殊性,所以才需要我们不断增加与媒体和公众的沟通交流。”从2005年开始担任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至今,童建明早已知晓公众对打击犯罪、尤其是腐败犯罪的关注,对重塑社会秩序的期望。在谈及追捕外逃贪官时,童建明说,“贪官逍遥法外的空间在不断减少。”同时,我们也有理由期待,公众知情的空间在不断扩大。

  童建明告诉记者,“我们当然希望尽量满足社会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及时全面地公布公众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的最新侦查进展。

  对于案件的处理,我们强调的是,不能法律程序走完,事情就完了,而要看当事人是不是心悦诚服。

  信息公开 涉检信访听证核心就是公开

  对信访案件,必须做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听证制度的核心就是公开。要增进当事人对案件办理和所作决定的理解,让他真切地感受到司法公正。

  新京报:和法院系统的“审判公开”相呼应,检察系统是否也有自己的信息公开制度?

  童建明(以下简称“童”):1998年最高检推进检察改革时,就作出了“检务公开”的规定,要求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法律依据、办案规程和纪律、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等十个方面的内容,都必须公开,当时叫“检务十公开”。

  去年6月,最高检又增加了12项制度,要求深化“检务公开”,除因涉及国家秘密等原因外,对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等依法应该公开的事项,都要充分公开,如实公开。

  新京报:但是,很多公众还是觉得检察院对案件的公开,不如法院充分。

  童:这和职能特点有关。从办案环节来讲,法院是最后一环,法院的公开审判是有法律支撑的。案件到了审判环节,侦查已经完毕,证据也已经固定下来。但是,侦查环节和审判环节绝对是不一样的。从侦查到起诉,这本身就有一个保密的问题,特别是在侦查期间,往往事实还没有查清,证据还有待收集,一般不宜对外公布案件的具体情况。这不仅是为了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也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然,也不是绝对不公开,对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检察机关会在逮捕或公诉后适时公布。

  新京报:哪类案件可以在批捕就公开?哪些要到起诉环节?

  童:比如对各类安全事故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案件。去年,检察机关介入了1300多起安全事故调查,高检院直接介入的重特大矿难就有8起,还有一些社会关注的重大刑事案件,检察机关批捕后也都及时向社会公布了。

  对一些职务犯罪案件,需要选择一个适当的时候披露,主要是因为案件正在办理,要避免报道过热给办案带来负面影响。但是我们一直力求在不影响办案的前提下,尽可能扩大向媒体提供信息的范围,尽早通报案件办理情况。

  新京报:前段时间最高检颁布实施了《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规定对重大、复杂的信访事项的答复,可举行公开听证,这种听证会的模式是怎样的?

  童:对于案件的处理,我们强调的是,不能法律程序走完,事情就完了,而要看当事人是不是心悦诚服。对信访案件,我们强调必须做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

  听证制度的核心,就是公开。公开案情,公开当事人诉求,公开办案情况,公开办案结果。听证时,把与案件有关的各个方面都召集到一起,包括当事人双方,也包括各阶段的办案人员,有时还把党政信访部门、当事人单位的人请来,增进当事人对案件办理和所作决定的理解,让他真切地感受到司法公正。

  热点问题 打击渎职犯罪有望建案件移送制

  工商质检等部门每年处理大量行政违法案件,其中不排除有些案件涉嫌犯罪。通过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可以使这些案件及时进入司法程序。

  新京报:这个月是最高检反渎职侵权宣传月,最高检王振川副检察长曾表示目前有大量的渎职侵权案被“容忍忽视”,为什么会这样?

  童:目前确实有一部分涉嫌犯罪的渎职侵权案件应当进入而没有进入司法程序,没有受到应有的刑事法律追究。这主要是由于一些地方对这类犯罪“不把违法当违法,不把犯罪当犯罪”。

  因为这类案件大多涉及失职行为,很多没有中饱私囊的情况,往往引起一些不了解情况的人的同情,说情的现象也会相对多一些。另外,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本身也有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等问题,因为这类犯罪责任比较分散,属于“多因一果”,涉及到很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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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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