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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检方探索"平和司法" 化解纷争减少对抗
2007年06月14日 16:13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烟台6月14日电(红文 孟斌 成礼 洪超)近日,一种对轻微犯罪新的司法处理方式率先在烟台市试点。烟台市芝罘区检察院检察长丛修胜在接受记者专访时称,这种新的司法探索就是平和司法。

  丛修胜说,所谓平和司法,就是对符合适用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和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交通肇事案件,在相关司法机关启动、参与和监督下,被害人、加害人就案件处理自愿达成共识后,由司法机关对加害人进行非刑罚化或者轻刑化处理,使加害人能够通过主动的行为改过自新,被害人的物质和精神损失得到及时、充分补偿,进而恢复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它也体现了司法中的“人性化”,符合中国传统的“冤家宜解不宜结”、“和为贵”的习俗。

  据悉,平和司法是烟台市检察机关在总结近年来刑事检察实践,在中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借鉴国际社会倡导的“恢复性司法”理念而在全国首创性提出来的,并率先在烟台市芝罘区、福山区等四个县市区试点。

  丛修胜说,平和司法突出的体现出“三点一标”的特色,就是把对被害人的损害补偿放在重要位置,以补救社会关系为着眼点,以快速解决争端为切入点,以有效手段教育挽救犯罪人为落脚点,体现出切合社会主义社会实际的公平感和人文关怀的和谐目标。平和司法的前提是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目标是化解纷争、减少对抗、促进和谐,核心是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的统一。

  平和司法作为一种新的探索,在具体实践中如何掌握呢?丛修胜介绍,他们主要是根据适用平和司法程序的刑事案件的不同,采取分类办理、不同处结的办案方式。

  近年随着城市私家车急剧增多,交通肇事案大量出现,而交通肇事犯罪大部分是过失犯罪,一般加害人并非蓄意实施犯罪活动,没有明显的主观恶性,因而加害人和受害方有坐下来面对面谈话的感情和心理基础,加害人也容易得到受害方的谅解。该院受理的交通肇事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双方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的比例很高,主动要求检察机关协调双方关系、解决民事部分的比率也相当高。因此,该院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了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建议侦查机关不予立案的处理方式。如犯罪嫌疑人王某因违章驾车,致一人死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加害方与被害方均向检察机关提出要求从轻处罚,并出示了双方自行达成的赔偿和谅解协议。该院认为,此案完全符合平和司法程序的适用条件,经批准后已正式向王某宣布了不起诉决定书。

  伤害案件的发生,往往是当事人在处理矛盾和纠纷过程中不克制,从而造成严重后果,具有偶然和突发的特点,社会危害相对较低,与其它刑事案件有明显区别。如果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律问题虽然解决了,但当事人之间的结怨无法解决,有的甚至加深了。加害人还可能留下终身的犯罪记录,给以后的工作生活带来诸多负面影响。而采用平和司法的处理模式,无论是被害人、加害人都从中获益。犯罪嫌疑人刚刚大学毕业自主创业的杨某因经济纠纷打伤丁某,致丁某轻伤。办案人认为杨某仅是一时冲动打了被害人,并无其他严重情节,如果逮捕他,会对他的人生产生很不利的影响,经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在检察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谅解赔偿协议,杨的家属当场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检方对杨某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双方都很满意。

  丛修胜说,未成年人犯罪的从轻处罚和非监禁化处理与平和司法理念有着不谋而和之处。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他们大量采用平和司法程序。今年以来采用平和司法程序处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多起,既维护了受害人的相关权益,也有效地保证了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完)


 
编辑:李淑国】
:::相 关 报 道:::
·中国最高检有关人士提议:轻微刑案方可刑事和解
·女检察长何素斌:用刑事和解 落实宽严相济政策
  相关专题:中国网络媒体烟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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