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部门担心信息公开后,可能会增加工作量,一旦后续工作没跟上,还可能带来某种压力和麻烦,导致工作上的被动;有些机构鉴于公共信息公开的责任追究不严格,而把信息公开放在可做可不做的地位。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公共信息的公开并不像GDP等硬性指标的约束力那么强,其“弹性”很大,公开多少、公开彻底与否,并没有强制性要求
据近日《新华每日电讯》报道,高考结束后,考生和家长最渴望的是全方位了解各高校招生录取的详细信息。高考期间,武汉市的一些考点外,有商家向家长推销一种“高考志愿通”的信息查询系统软件,据称它收录了上千所高校的详细信息,包括专业设置、录取情况甚至就业情况,引来不少家长购买。与此同时,一些骗子利用家长信息掌握上的不对称,大肆鼓吹“6月考孩子,7月考老子,8月考票子”。
考生家长愿意购买有关高招信息,无非是为了有针对性地了解相关高校情况,为考生报考一个成功率较大、又能最大程度契合考生成绩的学校。而在一些地方,百姓又难以从正规渠道获得全面的相关信息,于是,一些骗子乘虚而入,某些考生身陷骗局。
在日常生活领域,公共信息的不公开和不对称已经不同程度地影响到人们的正常生活。比如在食品安全领域,由于没有充分的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出现了不少消费者因食用不安全、不健康的食品而导致生命健康受威胁的现象;比如在医疗安全领域,同样存在不少求医者因为不了解医疗信息而上当受骗的情况;再比如在政府行政领域,也同样存在因为相对人不了解办事环节而浪费时间、精力、财力的情形,等等。
公共信息公开不到位的原因很多。有些部门担心信息公开后,可能会增加工作量,一旦后续工作没跟上,还可能带来某种压力和麻烦,导致工作上的被动,因而有意不公开全部信息,或是有选择地公开一部分信息;有些机构鉴于公共信息公开责任追究不严格,而把信息公开放在可做可不做的地位;还有公民对公共信息公开的权利行使不充分,对一些机构的压力不明显,等等。所有这些现象的背后,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公共信息的公开不像GDP等硬性指标的约束力那么强,“弹性”很大,公开多少、彻底与否,并没有强制性要求,即使不公开也不会受到严厉的责任追究。
公共信息中占了相当比重的政府信息的公开,国务院的相关条例作了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对于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都应该及时公开。相比起来,其它公共信息公开的范围、程序等,几乎一直靠各部门的“自觉行动”,缺乏统一的规范。其结果是,有人听信一些不实的“马路信息”,或有不法之徒乘机行骗,给不明就里的百姓带来利益上的种种损害,给社会生活的安定造成某种隐患。有关方面应该强化对公共信息的管理,转变公共信息公开工作可做可不做、做多做少无所谓的现状。只有让百姓及时、准确、全面地了解相关信息,百姓才可能少受或不受非法信息的侵扰,才能生活在一个安全、透明、高效的环境里。(作者:郭振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