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提出的司法改革目标中,都有“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这一内容。现时之司法生态中,影响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因素有很多,其中主要的一条就是来自行政机关的干预。
这几来,无论是当政者还是普通公民,对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多少都有了一些认同。因此,一些领导要干预司法,常常采用口头的方式,就算是直接批示,通常也会写“请××检察院或××法院依法处理!”这“依法处理”看似平常,实则暗藏玄机。领导既然批了,司法机关对“依法处理”一语自然就怠慢不得,究竟所依何“法”,还得看司法官与行政领导之间的默契程度了。
不过凡事有特例,最近在内蒙古,就出现了一宗政府以公文形式向法院说情的事。两天前,内蒙古苏尼特右旗法院开庭审理李振峰涉嫌非法持有弹药案。
李所在地的政府给法院递交了一份《关于对苏尼特右旗峰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振峰减轻处罚的建议书》。(据新华社报道)名为“建议”,但一级政府直言不讳地“建议”法院对某一特定嫌疑人“减轻处罚”,比之批示上的“依法处理”,要更加具体,也更加直白。
好人也会做坏事,坏人也会有慈悲心肠,法治是通过约束行为来约束人。因此,法治多就事论事,功是功、过是过,赏是赏、罚是罚,功不能抵过,赏也不能替罚。以今天的视角来衡量,古代演义小说中常常出现的“戴罪立功”就是反法治的。因此,无论那份政府公文里说了李振峰先生对当地有何种卓越贡献,都不能掩盖其涉嫌非法持有弹药这一事实。换言之,李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及安置农牧民再就业上的积极贡献,其实“与本案无关”。这份政府公文,在法律上,是一份不合格的证据材料,没有任何法律意义。
这让我们看到了一些地方政府行为的非理性及非法治。更值得警惕的是,以“政府”的名义而不是以某位领导个人的名义干预司法,会不会从此成为一个新的现象。无论领导以口头或批示的方式干预司法,总还有被揭露的风险在。以政府公文的方式,向法院公开发出“建议”,这样的职务行为,即便媒体曝光之后,又将如何处理呢?
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政府公文的炮制者及签发者,必须对其“出品”的公文承担责任。如果没有相应的责任机制,也就难免出现这样的恶果:一些官员在习惯上已将政府公文视为自己的私笺,想写什么就写什么。(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