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在调查的基础上,2010年上半年,完成包括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基本农田数据和城镇地籍调查数据的国家、省、地(市)、县四级土地利用数据库的建设,建立土地利用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实现全国土地调查信息共享。
7.进行土地调查成果统一时点变更,将成果统一到2009年10月31日同一时点,逐级汇总土地调查成果,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二)实施计划
国家负责第二次土地调查方案和技术标准、技术规程的制定,负责全国的技术指导、省级培训和质量抽查,组织建设国家级土地利用数据库等。同时,国家负责1:1万比例尺以及小于1:1万比例尺的遥感影像购置及正射影像图制作,为农村土地调查提供基础图件。另外,国家对农村土地调查成果进行全面的内业检查。对重点地区和重点地类将开展外业实地核查,以保证调查成果真实、准确。
各省(区、市)负责本地区土地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省(区、市)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根据本地区的土地利用特点,编制本地区的实施方案,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各省(区、市)在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制订土地调查的实施细则,通过招投标方式统一选择专业队伍,利用国家下发的基础图件,负责组织各地实地开展土地调查及数据库建设工作,主要包括农村土地调查、基本农田状况调查以及城镇土地调查等。另外,省级负责对各县(市)土地调查工作的质量检查和成果验收。
(三)宣传培训
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和渠道,大力宣传本次调查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以及促进资源、环境、社会持续和谐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提高全社会对本次调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国家负责对省级土地调查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省级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市、县土地调查人员以及专业队伍的业务培训,制定培训方案和培训计划,安排培训课程,按照培训教材,培训统一的技术要求、技术方法。国家统一标准、分级开展调查队伍的资质审查工作。通过资质审查的队伍和经培训且考试合格的人员,方可承担调查任务。
(四)保障措施
1.组织保障
国务院成立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并设立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土地调查办)。按照工作需要,全国土地调查办内设工作组,分工负责调查工作的具体业务和日常管理事务。同时,抽调部分地籍管理和土地调查的专家,组成技术专家组,对调查中遇到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研究解决。另外,邀请部分土地管理的老专家、老领导,组成调查巡视组,通过巡视、考察及时掌握各地工作动态和调查进度,及时发现和研究重大政策问题。
各地成立相应的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加强对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组长由各级政府领导担任,同时组建土地调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办公室成员由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本地区的土地调查工作。
2.政策保障
(1)编制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系列技术标准及调查规范,包括制定土地利用分类标准、编制调查技术规程、完善土地调查数据库标准、制定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等;针对调查中涉及到的颁发林权证的林地调查、法院查扣地调查、军队用地调查以及权属界村组调查等具体政策性问题,制定并出台相应的政策性调查规定,提出解决办法。
(2)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将作为核定各地实际耕地保有量、新增建设用地数量和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各项土地管理工作的基础依据。土地调查完成后,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土地登记、土地规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等土地管理工作,应以调查成果为依据。
(3)充实人员和队伍,保证调查经费,并加强经费监督审计,完善土地变更调查制度。各地随时将更新数据报国家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变更,保证国家数据库数据准确、客观、现势。国家级土地利用数据库将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的基础平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审批等涉及的基础数据和图件将以此数据库为准。
3.技术保障
第二次土地调查坚持统一的调查规范和标准,国家制定调查技术标准、操作规范等,明确各流程环节的技术要求及其操作程序、方法和检查办法,保证分阶段调查质量;根据土地调查成果多比例尺、多形式的特点,制定以数据为主体的成果标准,明确成果的表达形式,提高成果信息共享程度;按照国家信息化标准和规范依据,结合管理需求,制定《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规范》等标准,明确调查数据库建设的框架结构、内容、维护更新要求等,提高土地利用信息应用服务质量。
在坚持统一标准和规范的同时,本次调查将充分利用现有设备,进一步充实、完善土地调查工作的软、硬件环境。充分应用成熟、实用的现代高新技术手段,全面提升本次调查的科技含量。
4.机制保障
(1)引入竞争机制,依据政府采购法,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原则,推行项目监理管理制,择优选择技术强、信誉好、质量高的单位为项目监理单位。有条件的地区,实行招投标管理制度,以合同方式约定双方职责、项目任务、成果质量以及项目进展要求、经费支付方式等。
(2)建立检查验收制度,采用分阶段成果检查制度,每一阶段成果需经检查合格后方转入下一阶段,避免将错误带入下阶段工作,保证成果质量;执行分级检查验收制度。国家、省、市级分级负责。县级土地调查成果由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预检,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验收。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对省级汇总成果验收。同时,为加强成果质量检查力度,国家对省级成果进行全面的内业检查,并对重点地区、重点地类进行外业抽查核实,确保土地调查的数据、图件与实地三者一致。
5.经费保障
按照《通知》中“各级财政部门在调查经费上要给予保证”的要求,根据土地调查任务和计划安排,编制支出预算,核定土地调查经费,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财政部门确保土地调查经费按时足额到位,保障土地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七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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