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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的以受贿论处
2007年07月09日 09:46 来源:综编

  中新网7月9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7月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各种新类型受贿刑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具体意见。“两高”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的,这与直接接受财物没有实质区别,应以受贿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要求或者接受他人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的情况较为复杂,除了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外,还主要有二种情形:一是特定关系人虽然参与工作但领取的薪酬明显高于该职位正常薪酬水平的,其性质属于变相受贿,但考虑到当前一些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薪酬发放不规范,如何认定实际领取的薪酬与正常薪酬是否相当以及如何认定受贿数额,均存在困难,故《意见》对这种情况暂没作规定;二是特定关系人正常工作和领取薪酬的,不存在非法收受财物问题,不能以犯罪处理。

  《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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