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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规定基层干部"十不准" 严禁"村霸"欺压群众
2007年07月09日 10:57 来源:成都商报

  记者昨日获悉,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

  《意见》要求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十不准”:即不准对执行政策规定阳奉阴违,自行其是;不准违反规定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赊账消费和公款旅游以及报销应由个人及其亲属负担的费用;不准借婚丧嫁娶等事宜大操大办、收钱敛财;不准违规参与集体经济入股分红;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谋取私利;不准拉票贿选,损害农民群众民主权利;不准虚报浮夸、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其他利益;不准利用职权私借公款和公款私存;不准参与封建迷信和赌博等活动。

  《意见》还明确,要建立乡镇、村干部廉政档案。落实乡镇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审计结果应采取一定形式公开。

  《意见》要求坚决纠正农村基层干部违纪。重点查处截留、挪用、侵占、贪污支农资金和征地拆迁补偿费,侵占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等案件。严厉查处涉及农民负担恶性案件,充当“乡霸”、“村霸”欺压群众以及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案件,选举中拉票贿选等案件。(记者 赵倩 实习生 吴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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