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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筱萸之死与国计民生
2007年07月11日 19:34 来源:中国新闻网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7月10日上午在北京被执行死刑。图为今年5月29日中央电视台播出的法庭一审判决郑筱萸死刑时的电视画面截图。 中新社发 张炜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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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7月11日电 香港《明报》今日发文说,在中国对死刑判决慎之又慎的今天,郑筱萸成为近年来中国第四个被判处死刑的副部级以上官员,可见确属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原文摘录如下: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前局长郑筱萸昨日上午在北京被执行死刑。在中国对死刑判决慎之又慎的今天,郑筱萸成为继成克杰、胡长清、王怀忠后,近年来中国第4个被判处死刑的副部级以上官员,说明其所犯贪污受贿、渎职滥权等罪行,确实是“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郑筱萸的主要罪行包括:利用担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8家制药企业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直接或通过其妻、子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9万余元。在全国范围统一换发药品生产文号专项工作中,擅自批准降低换发文号的审批标准。经抽查发现,郑筱萸的玩忽职守行为,致使许多不应换发文号或应予撤销批准文号的药品获得了文号,其中6种药品是假药。

  实际上,郑筱萸受贿的金额比近年来中国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一些腐败官员少,而且,他亦有坦白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和退出部分犯罪所得的情节。而郑筱萸未能获得最高人民法院枪下留人,恰如最高人民法院指出,郑筱萸作为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利用事关国家和民生大计的药品监管权进行权钱交易、置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多次收受制药企业的贿赂,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郑筱萸的玩忽职守行为,致使国家药品监管严重失序,给公众用药安全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后果和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亦属特别严重。

  近年来,内地药品安全事故频生,“齐二药”事件、“欣弗”事件等桩桩与药品认证和监管制度密切相关的公共用药安全事件,让公众愈来愈怀疑药监系统的监管能力。中国的食品和药品的声誉落到今天这种人人喊怕的地步,毫无疑问,与郑筱萸等一批国家药监局官员的贪污受贿、渎职滥权有关。(秦胜)

 
编辑:魏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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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汲取郑筱萸案教训 认真堵塞监管漏洞
·郑筱萸为何被判处死刑? 中国刑法学界专家解读
·郑筱萸案剖析:玩忽职守 "权力家庭"受贿649万
·人民日报:郑筱萸伏法法有明文刑当其罪罚合其责
·食品药监局官员:郑筱萸等案件"确实让我们蒙羞"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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