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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明确28种行为属于行政执法不作为或乱作为
2007年07月12日 09:15 来源:北京日报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如果违法执法,将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其中,执法人员违法执法情节严重的,将被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记者昨天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北京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政府通过,将于近期公布实施。

  行政执法不作为或乱作为将被追究责任

  行政机关不作为或乱作为不能及时受到追究,是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介绍说,《北京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的出台,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办法》力求通过规范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加强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执法全过程的有效监督,同时解决行政处分之外的责任承担问题,实现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

  28种行为属于执法不作为或乱作为

  据介绍,《办法》明确了责任追究的范围,列举了在行政执法中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违法和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责任,需要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这些情形主要是针对当前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重要问题,是对行政相对人影响较大的行为。

  据了解,《办法》将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情形细分为15种(见表1),将违法或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情形细分为13种(见表2)。

  执法人员违法执法情节严重将被取消执法资格

  《办法》规范了对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责任追究的方式,并且规定在确定责任时应当充分考虑执法行为的过错、危害、情节等因素,还要考虑从重、从轻、免除追究的情节,尽可能保护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办法》规定,根据违法执法行为的情节、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对行政执法部门将采用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方式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同时,根据违法执法行为的过错、危害、情节等因素,对行政执法人员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取消行政执法方面年度评比先进的资格;行政执法年度评议考核不合格;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故意违法执法将被从重处理

  《办法》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故意违法执法的;拒不纠正违法执法行为的;一年内被追究两次以上行政执法责任的;违法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

  15种行政执法不作为的行为

  表1

   一、 对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不按照规定履行受理、审查、决定等职责的;

   二、 未按照规定履行检查、检验、检测、检疫等监督职责的;

   三、 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

   行政强制措施的,未予处罚或者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四、 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

   处理等职责的;

   五、 应当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法定职责,

   而拒绝履行的;

   六、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赔偿、补偿,不予赔偿或者补偿的;

   七、 行政相对人询问有关行政许可、行政给付条件、程序、标准等事项,

   敷衍塞责、推诿、拖延或者拒绝答复的;

   八、 不按照规定履行执法协调职责或者配合协调工作的;

   九、 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达成一致的执法协调意见的;

   十、 未按照规定开展行政处罚执法资格培训、考试等管理工作的;

  十一、 未按照规定做好制定实施方案、建立配套制度等法规、规章实施准备

   工作的;

  十二、 未按照规定对法规、规章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定期评估的;

  十三、 未按照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的;

  十四、 未按照规定建立案卷评查制度、组织开展案卷评查工作,或者无正当

   理由不参加案卷评查的;

  十五、 其他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13种行政执法乱作为的行为

  表2

   一、 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

   执法行为的;

   二、 未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取证、告知、听证等法定程序,做出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决定的;

   三、 超越行政执法职权的;

   四、 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五、 违反规定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

   六、 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做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

   七、 违反规定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没收、征收的

   财物的;

   八、 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

   九、 不具有行政处罚执法资格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证件的;

   十、 违反规定乱收费,或者要求行政相对人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

   以及承担其他非法定义务的;

  十一、 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征收,未按照规定制作法律文书、使用

   合法票据的;

  十二、 刁难、谩骂、殴打行政相对人的;

  十三、 其他违法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记者汲传排)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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