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今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针对目前地名管理中的一些热点问题作出了针对性的规定。
据悉,《广东省地名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已在广东人大之窗网站(www.rd.gd.cn/)刊出,各界人士可将修改意见反馈至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规处(地址:广州市中山一路64号,邮政编码:510080),传真:020-37866694、37866804,邮箱:shfgc@gdrd.cn。
不得随意有偿命名
近几年,国内一些城市开始实施地名有偿命名制度,社会舆论有赞有弹。
征求意见稿对于有偿命名并没有禁止,但作出了限制。其中规定,“除新建的桥梁、隧道、人行天桥外,其他地名不得实行有偿命名。”至于地名有偿命名的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作为一种纯公共物品,地名的命名显然涉及到众多相关群体的利益,出现多种不同意见不可避免。针对这种现象,征求意见稿规定,“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与许可,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
近几年来,广州不断出现的新楼盘的名称让人眼花缭乱。欧陆风格、本土风格、“80后”……各种风格,各领风骚。征求意见稿指出,地名的命名“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外国人名、外国地名作地名”。
再比如有些楼盘,一栋单体楼也号称“××花园”,征求意见稿规定,“建筑物、住宅区地名通名的使用应当具备与通名相适应的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度、绿化地率等”。若相关规定获得通过,此类命名将不再被允许。
此外,针对许多地名标志牌不规范的现象,征求意见稿规定,“地名标志牌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地名标志牌上的地名,应当使用标准地名,并按规范书写汉字、标准汉语拼音”。(记者崔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