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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协等机构强烈谴责日法院对化武案不当判决
2007年07月18日 22:46 来源:中国新闻网


    7月18日,日本东京高等法院就日军遗留化学武器的中国受害人要求日本政府赔偿一案作出二审判决,取消一审命令日本政府赔偿1.9亿日元(约合1179万元人民币)的判决,判中国原告败诉。原告方辩护律师团当天发表抗议声明表示,“这是违反常识的不正当判决”。声明指出二审判决“不具备事实说服力”,同时律师团表示将立即进行上诉,并称“要通过日本国内外的舆论力量,责成日本政府尽快进行赔偿。将把诉讼进行到底”。 中新社发 侯宇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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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北京七月十八日电 (记者 朱大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今天发表严正声明,强烈谴责日本东京高等法院对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中国受害者作出的不当判决。

  一九七四年十月二十日,在中国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发生遗弃化学武器致人死伤事件;一九八二年七月十六日,在中国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发生遗弃化学武器致人伤害事件;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八日,在黑龙江省双城市发生遗弃炮弹致人死伤事件。经查明,以上三起事件中被遗弃的化学武器、炮弹均为日本国制造,并在当年侵华战争中使用,日军战败时被遗弃在当地。三起事件中的受害人均为普通中国平民。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九日,上述三起事件中的孙景霞(肖庆武遗属)、李臣、刘振起、邢世俊、仲江、司明贵、孙文斗、齐广春、张淑云(齐广越遗属)、齐正刚(齐广越遗属)、祁淑芳(刘远国遗属)、刘敏(刘远国遗属)、刘波(刘远国遗属)等十三人在日本东京地方法院起诉,状告日本政府,要求日本政府对受害人或遗属作出一点九亿日元的赔偿。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九日,日本东京地方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这些受害者完全是为旧日本军队遗弃在中国的化学武器、炮弹所伤,他们遭受的这种痛苦,今后还会继续下去。法院认定,日本政府在战争中拥有和使用化学武器具有违法性,在战败时,不仅没有交出,反而有组织地隐藏遗弃。战后,日本政府具有法律上的义务向中国政府提供遗弃化学武器的地址、形状、处理方法等信息,防止损害的发生,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但是,日本政府没有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日本政府向中国受害人支付总计一点九亿日元的赔偿金。

  日本政府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日本东京高等法院。

  在今天的判决中,法院完全推翻了东京地方法院的一审判决,并认为,虽然旧日本军队在中国遗弃了化学武器、炮弹,日本政府应当收集并向中国政府提供有关遗弃化学武器的信息,对遗弃化学武器、炮弹进行收回。但是,即使日本政府这样做了,也不可能完全避免侵害的发生。因此,日本政府不能承担责任。

  对于日本东京高等法院这一无理判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表示强烈抗议。声明说,日本是二战时期唯一犯有大量使用化学武器战争罪的国家,日本政府理当反省和承担相应责任。

  声明指出,日本是《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签字国,负有禁止生产、扩散及清除现有化学武器的国际条约义务。中、日两国签订了《中日两国政府关于销毁中国境内日本遗弃化学武器的备忘录》,日本政府承诺要妥善处理遗弃化学武器及相关问题。战后,日本政府有足够的条件了解日军在中国境内布署和遗弃化学武器的事实,有时间也有义务向中国政府告知相关事实。但是,直至发生遗弃化学武器伤害事件,日本政府从未向中国政府告知日本军队遗弃化学武器的情形,从没有向中国政府主动表示要承担清除遗弃化学武器的义务。对于东京高等法院法官无视事实,背离司法正义的判决,我们表示强烈谴责。

  声明强调,日本政府应当承担清除遗弃化学武器的责任,赔偿中国受害人的损失,尽快妥善处理日军遗留化学武器造成的问题;日本法官应当维护司法正义、尊重人权,以期得到中国人民及国际社会的谅解和信任。


 
编辑:余瑞冬】
:::相 关 报 道:::
·日军遗留化武案二审:中国原告败诉 律师团将上诉
·日军遗留化武诉讼中国原告二审败诉引发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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